近日,海南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预交和负担诉讼费用的难题,标志着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正式设立。
暂行办法共有十条,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设立的目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来源、预结算、使用和监管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等都做出了规定。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用于对国家机关、其他法人组织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助,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身利益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援助。
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海南高院本级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省第一中院、省第二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向省高院申请,经省高院审核确认后,从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核拨。
据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试点案件的范围、立案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解决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的难题。(作者:许平飞 曲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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