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地方法院新闻
陕西高院制定下发《意见》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10-09 00:56:00

  近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制定下发《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水平,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包括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考核保障三部分。在加强组织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工作方针,全面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物质装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陕西高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相应机构;陕西高院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较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其他法院应相应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不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指定法官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级法院可与检察等机关协调,在辖区指定一个或两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意见》要求,陕西全省法院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专门操作规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依法适用禁止令;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用圆桌审判;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辩护,对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委托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请求给付抚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未成年原告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有必要严格审批;宣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不得采取公判大会等形式,不得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披露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个人资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根据情况由有关机关提供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督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并进行庭审质证,充分听取控辩意见,作为教育和量刑的重要参考;积极尝试建立未成年被告人心理评估干预矫正机制,聘任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情状态进行评估,作为帮教、矫正的参考;加强法庭教育,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找准教育点和感化点,必要时,可邀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所在学校老师、共青团干部等共同进行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判前释法、判后寄语、判后回访和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公安派出所和法院“五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后,和其家长签订责任书,落实家庭管教责任;组织法官定期回访,适时掌握未成年罪犯动态;联合基层综治部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危险评估,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犯罪;实现与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的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效果。
  同时,为确保《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加强考核、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加大投入等保障措施。(供稿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杨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