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法官在当地祠堂调解邻里纠纷。曹永斌 摄
远处,苍翠群山环绕四周;眼前,客家民居错落有致。
近日,记者走进地处赣南的江西省寻乌县吉潭镇圳下村,葱茏绿意和安宁气息扑面而来。
“我们村在当地是大村,还是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呢。”见到记者,圳下村党支部书记刘周园说的第一句话充满了自豪。
谈到圳下村,他介绍,村里的矛盾纠纷大多在当地得到解决,2015年起,更是没有一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取得这样的效果,跟我们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有很大关系,而这方面法院功不可没。”
发动群众参与,让自治更具活力
“这些案例我们喜欢看,而且一看就懂,太接地气了。”4月23日,夕阳西下,圳下村文化广场一侧,一块块法治宣传展板格外引人注目,路过的村民不时驻足观看。
村民们说,他们在休闲娱乐的同时,不经意间就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
“原来法官按弄子判决嘅(客家方言,意即原来法官这样判决)!”一位老大爷戴着老花镜,在展板前仔细端详。得知记者来意后,他打开了话匣子。
老大爷叫刘志华,曾担任圳下村党支部书记,现在是该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调解队成员之一。
“我们这里民风淳朴,老表们都不愿打官司,上法院当被告被认为很丢脸。”刘志华笑着说,“但他们很听长辈的话。因此,我们就经常用‘老脸皮’和‘磨嘴皮’去说和。调解队成立以来,已经调解了数十起纠纷。”
他说了一个例子。圳下村是一处单姓聚集地,兄弟潘庆和潘明是该村村民,两家责任山相邻。由于界址不明确,双方发生争议,闹得不可开交。吉潭镇政府、圳下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都无功而返。
“之前,我们主要调解一些简单纠纷。但遇到这种纠纷,有时讲道理是讲不通的,因为我们无法辨别法律依据。”于是,刘志华向寻乌法院挂点吉潭镇的黄琼林法官请教。
再次调解时,不仅有法官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刘志华还能适时提起客家祖训,劝导双方“打唔断的亲,骂唔断的邻”(客家方言,意即打不断的亲情,骂不断的邻居)……
最终,兄弟俩在刘志华等长辈的共同见证下,重新划界,即各退一步以中线为界。
“以前,村里有些纠纷复杂微妙,村干部处理起来很困难。”刘周园表示,“现在法官不仅指导我们做好纠纷调解工作,还鼓励更多的村民参与进来。”
在挂点法官的促进下,圳下村“五老”调解队、妇女执委会、村民理事会等自治组织相继组建。会长均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法官帮助这些自治组织制定了完备的议事规则、章程等。
为此,寻乌法院还出台了《关于邀请农村“五老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举措,通过选派干警担任理事会顾问、支持陪审员参与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发放便民联系卡等方式,持续汇聚起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与“五老”等基层群众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人民法庭是主阵地。
在澄江法庭,祖籍宁都县的罗云亮法官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寻乌话很难懂,外乡人要学会说,得“脱三层皮”,但他硬是用了半年时间学,如今会讲一口流利的寻乌土话。现在,可以用土话与长辈们交流,而这些长辈会向他介绍寻乌当地风土人情,把他当成“自家人”。
寻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纲翔表示, 我们要求所有的法官,除了业务知识精通外,还必须熟悉当地风俗民情。“法官尊重风俗,才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通过与群众建立情感联结,激发起群众自治内生动力,让群众说服群众,让群众带动群众。”
“合法性体检”,让自治更加规范
赣南客家村规民约,由来已久。明朝王阳明任职赣南时制定推行了《南赣乡约》,并根据客家民风民情,提出了16条治理措施,曾深刻地影响了当地群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村规民约条款中,有的被保留,有的被废弃。而被保留的,也有些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
寻乌法院干警丁清华在乡村走访中发现,有的村规民约设定了“罚款”事项。“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否则就是违法。”丁清华说。
为进一步了解全县村规民约真实情况,寻乌法院派出5个工作组,深入15个乡镇,要求干警“多走一公里”,广泛征求乡村干部和村民的意见建议。
“虽然‘大家的事情大家商量着办’,但是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必须合法。”罗云亮法官受邀全程参与制定谢屋村新版村规民约时,秉持这样一种理念。
经过反复讨论,最终,谢屋村新版村规民约在村民代表会议获得全票通过,并落地施行。
不仅对于乱设行政处罚、参与分配征拆补偿等与法律相悖的条款进行指导纠正,寻乌法院还对自治组织的其他履职行为进行“合法性体检”。
“这几年,土地承包等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的比重逐年增大,村委会成为被告的案件增多。”寻乌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向东介绍,几年前,该院成功调解了菖蒲乡黄砂村14户村民起诉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15年以来,已办结此类案件13件,调解、撤诉5件,服判息诉8件。
近三年来,寻乌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干警熟悉法律法规的优势,开展“合法性体检”专项活动76场次,现场提供法律咨询960余人次,提出法律意见建议206条,帮助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97份,有效促进了村民自治依法规范运行。
“诉调对接”机制,让自治更有效力
一起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调解组织只得无奈地组织双方重新调解处理。如此反复,必然牵扯调解人员的大量精力,调解协议权威性、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积极性也受损,更不利于乡村和谐稳定。如今,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
寻乌法院推行的“专人办、不收费、快执行”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较好地解决了民事纠纷“调而不结”问题,为合法自治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
前不久,寻乌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法官刘红龙早上刚上班,就接到了来自长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求助电话,立即赶到调解现场。
原来,曹小华的丈夫刘明应网吧老板谢光华邀请,帮助拆墙。在拆除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施工的刘明被砸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曹小华与谢光华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双方当事人到长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光华分期赔偿曹小华人民币10万元。
“由于赔偿款需分三次支付,我担心谢光华以后会反悔。”曹小华表示担忧。
长宁镇人调委工作人员找到刘红龙法官,详细说明了纠纷调解情况以及曹小华的担忧。
刘红龙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这是对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之一。
听了刘红龙的解释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申请司法确认。
寻乌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当天就拿到了裁定书,让我们很省心。”曹小华对司法确认很是赞同。
“司法确认,给纠纷画上了休止符,蛮受老表认可的,也给了我们信心。”长宁镇人调委工作人员说。
长宁镇党委书记古德勤告诉记者,“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这种纠纷化解模式很好,既发挥了人民调解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又避免了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不足,给基层群众、涉诉当事人吃上了“定心丸”。
近年来,寻乌法院大力开展以“司法确认”为切入点的诉调对接工作,建立依法提前介入机制,在乡镇、工业园区和相关单位设立诉前调解办公室,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截至目前,已依法指导调解、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212起,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走上法庭。
“我们要求全市法院经常深入乡镇村组,主动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联系协调,强化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理念,不断改进调解思路和方法,逐步探索富有赣南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邹宇平表示,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基层司法工作,必须融入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大局,满足社会矛盾新转变后“三农”工作在司法领域中的新反映新需求,以强烈的司法担当,深度参与乡村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记者 姚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