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自治区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据介绍,《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细化为35条,明确了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的具体措施。
一是实施重点优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措施,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农牧区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铁路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输送、水利和生态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提倡院庭长亲自挂帅,组织精干力量,以优质高效的审判,确保重点项目和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是完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对策,加强与相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对全区近年来反映突出的矿业权纠纷、土地草牧场纠纷、民间借贷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制定指导意见,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建立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指导,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疑难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上级法院要全面推行监督指导关口前移,在法律规则空间内,根据具体案情,合理适度采取司法措施,统一法律适用意见,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建立和落实判后回访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加强和改进少年司法工作,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平安创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宋建波)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