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分别挂牌成立。
据介绍,重庆市一、二中院和高院刑一庭、民一庭、行政庭还将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分别审理和指导审理、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投放危险物质、盗伐林木等18种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因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引起的责任纠纷案和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等民事案件;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行政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意见》引入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在紧急情况下,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审查中,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予以核实。诉前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的,应在人民法院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裁定送达后15日内起诉。
《意见》在裁判和执行方式上进行了创新。针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对环境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的损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公益、行政环境保护案件时,可以判决种树、恢复植被或恢复环境达到一定标准。在执行中,引入代履行机制,可以指定专业机构完成判决书确定的环境污染治理与恢复义务,由犯罪人、被告支付相应费用。
《意见》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受害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民事、行政诉讼,也可以支持市内经依法登记设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原告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记者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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