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以来三次下放大标的民商事案件,这些举措有效减少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带给上级法院的压力。据了解,自大标的案件下放以来,浙江92%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结。
目前除当事人跨辖区的大标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杭州、宁波两个中院为5000万元以上,温州、嘉兴、绍兴、台州、金华五个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湖州、衢州、丽水、舟山四个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由中院一审外,其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浙江高院不再管辖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
“通过三次级别管辖调整,基本形成了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新格局。三级法院功能定位更加科学,司法资源的配置也进一步优化。”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发挥就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主体作用;中院为二审法院,发挥二审终审、定分止争的作用;高院为申诉审查、依法纠错的再审法院,发挥审判监督指导和区域统一适法尺度的作用。”
为保证大标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和效果,各基层法院建立了大标的案件院内通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管副院长核稿签发和重大案件审委会讨论决定等制度。象山法院纪检全程监控大标的案件办案过程,引入当事人、当地纪委、检察院的第三方监督,其创新制度在宁波全市法院推广;全省中、高院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并在人员配置、业务培训、经费保障、物资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浙江高院还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了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加强对审判质量效率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阳光和廉洁。(记者:余建华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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