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司法全程释明说理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尊重和保障诉讼各方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释明说理答疑工作。《意见》分为72条,分别在立案、审理、裁判、判后以及执行等节点,明确法官对诉讼各方开展释明说理和答疑解惑的工作职责。
根据《意见》规定,案件审查或承办法官是释明说理答疑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等,可由合议庭全体成员或院、庭领导参加。同时,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社会力量协助参与。
《意见》要求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时,应当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阐述;对属于群体性纠纷、二审重大改判以及运用优势证据判决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服的,法官应在宣判后先行直接进行说理答疑;对在案件执行中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可引入社会力量答疑的机制,向被执行人释明强制执行可能造成的后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信。(记者:何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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