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发言时强调
运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方法
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本报成都6月20日电 (记者 王银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在此间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发言时强调,人民法院面对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压力不断加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只有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方法,才能最及时、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他指出,建立和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履行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首要政治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完成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
南英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牵头完成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改革专题研究,明确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并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近日,还将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院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他指出,2009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一次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全面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对推动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以来,全国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大力提高调解能力,全面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在审判工作中全面推行全员、全程、全面调解,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环节,把调解、和解的手段适用于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把调解工作积极向诉讼之前延伸,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在起诉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向后延伸到涉诉信访等领域,实现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对接。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2008年上升3.1个百分点。
南英指出,全国法院“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也取得显著进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各地也普遍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组织体系。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许多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为其他组织调处纠纷提供支持。一些法院在处理纠纷任务较重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多数法院建立了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人才网络库,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许多地方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员等机制,不断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专门就诉外调解和诉讼程序相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司法解释稿,为充分发挥非诉调解组织的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