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判执行业务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及执行救助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悬赏保险保单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时同时提供。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自定悬赏比例,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悬赏金额不超过20万元;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申请执行人自定悬赏金额,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1万元。举报人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可获得悬赏公告奖励金,奖励金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
《指导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可以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购买执行救助保险,其案件范围原则上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为主,其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也可纳入,但须报河北高院备案。执行救助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应包含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至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期间。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河北高院在防范诉讼风险、深入破解执行难方面做出的创新探索,充分发挥保险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记者 史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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