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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中院建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矛盾纠纷调解衔接机制
  • 来源:福建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2-05-22 00:37:00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法院和福州市妇联建立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矛盾纠纷的调解衔接机制,今后有8类涉及妇女儿童权利的纠纷可以先找基层妇联组织调解。
  这8类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等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监护权、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民事纠纷(以上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
  根据该调解衔接机制,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官应进行立案预登记,口头或书面送达诉前调解通知书。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法院应及时立案。
  起诉人若愿意诉前调解,且矛盾纠纷属于未经调解过的8类案件,立案窗口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先到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妇联组织进行调解,并向妇联组织发出调解建议书。基层妇联组织接到调解建议书后应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立案。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涉及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先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及时审理。法院将邀请妇联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旁听。(作者:邱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