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刑事再审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激励、调节、回归、缓和等功能,着力延伸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效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湖南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注重发挥减刑假释的衡平作用,根据原审判决本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社会治安形势等其他情况综合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实现对原判刑罚的“第二次修正”。对老、病、残等劳动能力较弱的罪犯,根据其老弱病残程度降低相应标准,适当加大幅度,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始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湖南法院引入审前调查机制,尝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实现了对假释罪犯从监狱到社区的无缝对接。2008年至2011年,湖南全省各中院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78867件,听证率达59.63%。
湖南高院要求,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机制建设,切实推进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条件的综合考核制度,保证减刑、假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公示制度,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制度,充分保障罪犯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陪审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减刑、假释的审理符合社情民意。(供稿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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