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副院长刘玉安向社会通报了全省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山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山东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还与山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了《关于办理涉“地沟油”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并下发全省公检法机关执行。各级法院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审理中,山东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别是从重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同时,还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并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对于确需适用缓刑的,采用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行业和活动,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
在整体上保持从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山东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投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兑现政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非法经营“瘦肉精”案等3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件。(供稿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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