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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中院就减刑假释工作与相关单位座谈沟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2-12-12 23:19:00

  12月7日,广西桂林中院在桂林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就规范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与市检察院、英山监狱、桂林监狱进行沟通磋商。
  座谈会上,法院、检察院、监狱三方围绕如何加大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罪犯未执行财产刑、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酌减减刑刑期、假释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达成四个共识。一是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积极主动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不得减完余刑,不得假释;二是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积极主动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最后一次减刑少减二个月至六个月;三是对如果因家庭困难无能力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应当提供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及当地民政部门和司法局(所)的家庭困难证明和罪犯近二年在监狱的消费情况材料,酌情减刑,但不得假释和减余刑;四是对原审判决同时判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罪犯应优先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再执行财产刑。
  据统计,2012年1月至11月,该院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568件,开庭审理816件。为促进财产刑的执行,该院主动与执行机关联动,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在罪犯申请减刑、假释时,敦促其采取与亲属沟通等形式促使财产刑的履行,有298名财产刑罪犯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使多年来未能执行的案件,得到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供稿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余作才  文曙光  皮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