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主要做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浙江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工作,直观反映和客观监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状况。浙江高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并在全省法院推行。
在制定阳光司法指数时,浙江高院坚持依法公开、以人为本和科学务实三大原则。阳光司法指数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26项二级指数,内容涵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所有环节。一级指数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等七项,前六项分别对应审判执行工作的六大环节,最后一项是保障性指标,包括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硬件设施、责任追究机制,为六大公开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技术支撑和发展动力。
从1月1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工作,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浙江高院专门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和协调管理。
在每年一次的评估中,浙江高院除组织法院内部自我评估外,还将引入外部评估,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专门的社会调查公司或者研究所,调查社会各界对浙江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满意度。最后,将内部评估的分值和外部评估的分值按照一定权重,计算出最终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分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浙江法院加强门户网站和电子审务建设,搭建开放、互动、方便、快捷的现代化司法公开平台,全省103家法院全部建立门户网站,开通案件查询系统,当事人只要输入案号和密码即能在网上查询案件审理、执行进度;开辟“裁判文书”栏目,累计公布生效裁判文书49万余篇。目前,全省法院已初步建立起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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