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2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15件典型案例。据介绍,2012年天津法院全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体现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
据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勉介绍,2012年全年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50件,审结1161件,结案率92.88%。与2011年相比较,受理案件数上升104.93%。其中,在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801件,占71.97%;商标权纠纷168件,占15.09%;专利权纠纷110件,占9.8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2件,占2.88%。从受理案件的同比情况看,著作权案件同比增长211.9%,商标权案件增长55.1%,专利权案件增长10.8%,技术合同案件下降66.7%,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下降22.2%,涉外案件下降33.3%。2012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58.6%,调解解决了大量涉及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此外,全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大幅增长,共受理42件,同比上升223.08%。其中,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2件,侵犯知识产权罪35件,其他5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0件,同比上升15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8件,同比上升50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件,同比上升33.33%;侵犯著作权罪1件;侵犯商业秘密罪2件。全年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35件,同比上升4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7人,全部给予刑事处罚。
经典案例链接
民事案件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黄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于1997年7月7日取得“劍南春”文字商标注册证。2004年4月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剑南春酒厂。2011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黄某经营的酒楼所出售的“剑南春”白酒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剑南春酒厂是“劍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剑南春白酒在中高端白酒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其特定的销售渠道,被告作为酒类经营者,在购入用于餐饮的酒类商品时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交易方的进货渠道,而不能基于消费者对其作为高档酒楼的信任,忽视自己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在假冒商品的销售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劍南春”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赔偿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著作权纠纷案
周某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周某是《闲情的分量》一书作者。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出版社或作者的授权制作图书数据库软件,再出售给有关图书馆及学校。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周某同意,将周某的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化后,收录于其制作的数据库软件中。现该软件已出售给天津市图书馆。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网站中删除其作品;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天津市图书馆以数字化形式使用原告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并且原告的涉案作品在被告天津市图书馆的电子图书馆中传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50元。
刑事案件
闻某、李某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闻某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后指使被告人李某运输并将价值221085元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牟某(另案处理)谋利。2011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闻某家中查获非法制造的“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标识29254件。北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李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闻某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作者:张家民 信华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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