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构建环保资源保护审判新格局
三年审结各类资源环境案件2012件诉讼标的额1422万余元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湖北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介绍,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额达1422.54万元。
湖北各级法院着力转变环保司法理念,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审判队伍、机制创新、工作举措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一是实现审判组织专业化。在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证案件质量。二是完善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建立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案件层报制度;法院与检察院、公安、环保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注重开展环保法制宣传、环保维权咨询等工作,形成预防、排查、化解环境纠纷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侵权人采用惩罚与教育的方法,积极促成侵权人自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自行修复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形成共生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四是落实案件回访和执行监督。
据了解,湖北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类型,分别占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总数的60.6%、17.5%和4.6%,以上三个罪名占到环境刑事案件的82.7%。民事案件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2月18日发布的10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集中反映了湖北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中,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方针,从严把握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确立“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按照双方过错确定责任范围,依法适用“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程勇 陈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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