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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细则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4-05-19 17:01:00

广东出台细则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立案5日内上网公示

  
  5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让减刑、假释从考核、提请、审理到裁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双“法眼”盯着。

  据介绍,《细则》共九十条,细化、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内容,明确规定了案件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每一环节应当如何操作。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细则》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细则》还规定对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轻刑罪犯,依法规定在减刑、假释条件上予以适度从宽。对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犯罪情节恶劣的重刑罪犯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八类主观恶性大的罪犯,则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条件。(范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