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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力度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4-09-16 23:00:00

  为指导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确保司法公正,助力“美丽天津”建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实施《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报了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3个典型案件,以彰显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

  据介绍, 2013年11月,天津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判决。此后,全市法院陆续受理一审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43件,截至今年7月,已审结38件,处理犯罪嫌疑人71人。在作出判决的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5人,占65%以上,判处罚金总额达240余万元。

  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取证难度大、事实认定困难的实际情况出发,意见对此类案件的证据采信方法和规则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强化证据的审查判断,客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意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污染物认定、污染标准的适用、单位犯罪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强调在污染标准的适用上要从严把握,对既有国家标准又有本市地方标准的,按较低标准认定,并明确了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旨在加大对单位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用个人罪责取代单位罪责。

  意见还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从刑罚裁量的角度,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提出了意见。

  新闻发布会上,天津高院通过视频播放了静海县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公开宣判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记者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