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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首次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商事判决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9-03-29 20:51:16
  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这在青岛中院尚属首次。
  据了解,申请人崔某和被执行人尹某都是韩国籍公民。因借款纠纷,崔某将尹某诉至韩国水原地方法院。随后,韩方法院作出尹某向崔某还款的判决。因尹某长期居住在青岛市区,且尹某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崔某依据中国法律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在审查青岛中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是否存在韩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前提,以及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问题后,青岛中院裁定对该韩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记者  吕  佼  通讯员 于  梦)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