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在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调整座谈会上强调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促进审判管理科学规范
1月5日,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调整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努力在全国法院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管理体系,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张军指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三年来评估体系的实施越来越受重视,效果越来越明显,发挥了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实际审判工作中,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一些重要指标不断改善。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也有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需要升级和优化。
张军强调,修改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思想认识要统一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对审判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上来,就是要努力在全国法院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管理体系,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修改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科学原则。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指标要更加科学、更加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规律。二是简便原则。努力做到用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佳管理效果,实现最优性价比。三是导向原则。注重正向指标的引导作用,体现出审判管理的人性化,鼓励和引导各级法院朝正向指标方向去努力。注重政策的导向作用,把“案结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工作要求,通过指标科学合理设计充分体现出来。
张军要求,修改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过程中,一是要注意上下级法院的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法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留出一定空间让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完善相应的个性化指标,使指标体系与我国国情更相适应;二是要注意吸纳司法统计改革成果。目前,司法统计规则进一步规范,司法统计项目更加合理、科学和完善。这次修改的体系要与越来越完善的司法统计规则相衔接,将改革的最新成果吸纳到指标体系中;三是要注意与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相结合。要把指标体系与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司法统计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分工合理,职责互补,数据共享,确保评估指标体系所获得和运用的数据客观真实。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17个高、中、基层人民法院的20余名代表围绕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指标的设置、权重数、计算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发表了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黑龙江高院院长张述元参加座谈会并致辞。(记者:唐凤伟 通讯员:段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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