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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最高人民法院就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作出部署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1-10 20:10:00

准确把握形势 服务发展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就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作出部署

  

  新年伊始,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在美丽的羊城广州举行,会议回顾总结了近三年的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从深化司法理念、健全机构职能、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抓好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化司法理念 服务发展大局

    

  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大背景下,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引发的金融、商贸、消费、投资等矛盾纠纷,均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民事再审审查的对象。会议要求,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准确把握法定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依法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必须加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类型化研究,提高裁定的正确性;必须深入分析矛盾成因,增强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会议要求,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盼,提升为民司法水平,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方便当事人参加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方法,对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体利益以及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要强化“调解优先”理念,积极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健全机构设置 规范审查工作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但职能和名称尚不统一。
  会议要求,人民法院要将建立健全统一的民事再审审查机构,作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立原则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抓实。
  会议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职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设立;已经设立但职能过多的,要逐步剥离其他职能;设立了多个民事再审审查机构的,在职能上也要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对应。同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民事再审审查机构。
  会议要求,要着力通过“三个统一、两个规范”,不断规范和改进自身工作,实现民事再审审查的专业化发展:要统一受理条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和形式要件;要统一审查标准,民事再审审查属于“事由审查”,事由成立的,就应当裁定再审,纠正以“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标准的做法,转变简单依据再审改判率来评判再审审查质量的观念;要统一事由适用,准确把握事由成立的条件,着重加强对申请再审事由的类型化研究,注意区分新证据、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等事由适用的不同情形,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要规范文书制作,统一文书样式,加强文书说理,规范文书用语;要规范审查方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径行裁定、阅卷审查、询问听证等审查方式,注重审查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强化监督管理 抓好队伍建设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司法审级制度赋予的对下业务指导职责,针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规律、申请再审事由的适用、审查程序的规范完善等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对下指导,提升再审审查工作水平,同时,要注重与案件审理部门进行沟通,加强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良性互动。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再审结果。
  会议提出,要强化流程管理,立案、分案、审查、结案要衔接顺畅,对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届满的节点控制要严格。要完善评价指标,规范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明确分管副院长、庭长、审判长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纠正驳回案件不合议、不说理的做法。
  会议要求,要打造一支具有崇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专业素养的民事再审审查队伍。要在党建工作上求创新,在作风建设上下真功,在廉政建设上出新招,在业务建设上有突破,在文化建设上见成效,在关爱干警上用真情。(记者:罗书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