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自即日起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调查。2016年5月19日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