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要求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运行机制
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运行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 张先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二版)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发布《意见》有关情况。来自中央及地方20余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场采访。
据王少南介绍,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意见》。《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意见》主要从执行机构的内部职责划分,执行机构与立案、审判等机构的职责划分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统一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通过进一步明确界定执行权的范围、完善执行的分权运行模式、明确执行人员的即时查控财产权等方式,《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高效运行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意见》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只有实现执行权的高效运行,才能保证债权人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稳定。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在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内部进行适当规范。
同时,通过明确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对立案、审判、司法辅助和执行机构之间容易交叉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减少审判与执行的冲突,对立、审、执配合提出具体要求等方式,《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意见》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审判工作是执行的基础,诉前和诉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追加责任主体,扩大责任财产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意见》在坚持“审执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强调立、审、执的互相配合,形成执行合力。
另外,《意见》还明确要求全国法院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实践证明,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仅仅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已不能满足需要,有必要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对全国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意见》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权限授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并将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权定位于三个方面:一是统一管理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二是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和装备。在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下级人民法院通报。
记者获悉,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问题,始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通过建立科学的执行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内部的资源整合,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运行。近年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对执行权的配置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从全国法院范围内进行规范。按照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关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部署,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权的配置提出了总体要求。此后,在充分调研,吸收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权配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形成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