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决定》从“构建综合治理的执行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深入推进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建立和落实联合惩戒机制、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犯罪”五个方面就全面加强执行工作进行了规范。
《决定》指出,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格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进一步落实执行监督体系,强化执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监督,加强人民法院自身监督,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有效解决执行失范问题。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建设“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立执行网络查控信息平台,与人民法院实现网络对接,建立健全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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