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积极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司法需求,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8起相关典型案例。
会议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人工智能新类型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涵盖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多个案由。案件总体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覆盖产业领域持续扩展,涉人工智能案件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向传统产业领域渗透,新兴与传统场景复合、技术交叉、利益交织。二是市场主体创新风险迭代升级,AI幻觉、算法黑箱等问题的不确定性可能使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等市场主体面临新型、复合性法律风险。三是裁判规则引领作用凸显,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技术与法律层面的裁判,更承载着对科技伦理、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进行平衡的价值引导功能,深刻影响着技术发展方向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形成。
“涉人工智能案件往往涉及对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算法模型以及数据来源等进行司法审查,技术门槛高,事实查明难度大。人工智能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完全适应技术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常常无法规可依、无先例可循。此外,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复杂、上下游相互依存,案件往往涉及训练者、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各方主体分工合作形成复杂关联给责任认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表示。
会议指出,该院始终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助发展,依法妥善审理人工智能案件。坚持以人为本,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准确界定人格权益内涵与外延,依法保护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坚持智能向善,精准平衡各方利益需求,遏制技术向恶,依法打击利用人工智能丑化恶搞行为,规范平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坚持激励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尊重创新主体智力投入。
会议强调,预防化解涉人工智能纠纷,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需凝聚多方合力。网络用户要提升法律意识与数字素养,明确自身行为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要严格遵守技术伦理规范,确保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合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完善管理机制,强化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人工智能监管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记者 赵岩 通讯员 陈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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