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信息奔流。网络如同一面巨大的镜子,既映照出世界的精彩,也折射出现实的暗角。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早已与网络深度交织。当虚拟与现实边界模糊,权益如何保障?行为如何规范?犯罪如何预防?
数字时代,“护苗”刻不容缓。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包括2起民事案件、1起刑事案件,旨在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
肖像之权:谁在“窃取”孩子的脸?
“这不是我家孩子的照片吗?他们怎么擅自使用?”
2023年,小学生陈某某的母亲发现某网络平台上一家店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陈某某在艺术节的参赛表演图片擅自用于所售卖舞蹈服饰的效果展示中。
苏州某公司系该网络店铺的经营者。陈某某以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实践中,部分网络店铺经营者为降低成本,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权人肖像。孩子的笑脸,不应成为商家逐利的“免费素材”。
审理法院认为,经比对案涉网络店铺使用的被诉图片,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陈某某的形象,陈某某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陈某某系未成年人,苏州某公司未经陈某某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陈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陈某某的肖像权。最终,苏州某公司被法院判决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环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传播未成年人信息、侮辱诽谤未成年人等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侵权,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充分考虑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明晰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标准。“本案裁判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引导商家、网络用户、自媒体等在内的社会主体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切实转化为数字时代的日常实践,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言语之刃:“玩笑”还是欺凌?
一个孩子的任性言语,有可能成为“刺”向另一个孩子的“利刃”。
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
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亦需要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侵害他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处理与同龄人之间发生的摩擦,有时不够冷静客观,甚至通过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发泄情绪,严重时还可能升级为网络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依法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受法律约束的观念。”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诱惑之阱:迷途少年的救赎与警示
许多步入歧途的少年犯,源于被诱导、被教唆。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奔涌不息的数字“洪流”中,既有珍贵的宝物,也有浑浊的泥沙。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模仿能力强,不良网络信息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坚持依法惩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容但绝不纵容,坚持‘依法惩治亦是保护’。”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穆某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赃退赔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惩处之外,更有聚焦长远的“向前一步”。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鉴于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等问题,依法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关于规制短视频内容的司法建议,并对服刑的穆某某组织开展回访帮教。
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根据包括涉案未成年人在内的各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刑罚,有利于发挥惩戒、教育功能。“同时,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更全面地认识网络,顺利回归社会。”
据了解,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惩防并举、惩教结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以坚实的司法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持续促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为守护社会安宁、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记者 姜佩杉)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