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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说:放心

托付在卡里的“信任”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5-11-24 10:14:48

  换上瑜伽服、展开瑜伽垫、打开教学视频……11月18日晚7点,小王下班回到家,像往常一样开始了她的瑜伽练习。

  舒缓的音乐在客厅流淌。吸气、伸展、下犬式,动作行云流水。指尖触到瑜伽垫熟悉的纹路,小王顿时停了下来,每当这时,思绪总会飘回初学瑜伽的那段日子……

  “新店开业大酬宾,5780元共68节课,再额外送8节。”2021年8月,小王公司楼下新开的橙子瑜伽正在促销。店长的热情介绍,打动了渴望锻炼身体、改善体态的小王。“橙子瑜伽是北京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门店,您快进来瞧瞧。”在店长的带领下,小王走进店内。简约的装修、明亮的采光、整齐摆放的进口器材,还有干净整洁的淋浴间和更衣室,一切都让她满意。“最重要的是有北京总公司背书,心里踏实。”至今,小王仍对瑜伽店初体验记忆犹新。

  转眼到了2022年8月,会员卡即将用完,小王再次打开店长的微信:“请问老会员续卡还有暑期赠课活动吗?”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小王再次购买了一张价值为7880元的会员卡。

  然而,平静在2023年10月被打破。10月26日深夜,小王照常在约课小程序中预约了10月28日和10月29日的课程。第二天一早,却收到课程取消的通知。“为什么10月26日晚的课还能正常上,27日后的课全被取消?”她发给店长的消息,永远定格在了这一条。未获回复的小王带着疑惑来到瑜伽店。眼前的景象让她心头一沉:玻璃门后被纸板糊住,门上贴着一张潦草的“闭店通知”,没有联系方式,没有退款说明,只有冰冷的锁芯横在面前。

  “一开始以为只是暂时歇业,回想起来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小王回忆,在闭店前一个月,瑜伽店更换了店长,保洁人员也一直“休假”,会员们甚至要自己打扫卫生。小王很快加入了其他会员组建的维权群,群内的200多人都是卡内有余额的消费者,总金额达40万余元。有会员联系到北京日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刘忠,却被告知在2023年9月13日,刘忠已经将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转让给了薛小军。双方约定,自转让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而更让人吃惊的是,这家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短短15天,就被薛小军申请注销。联系上薛小军后,小王在他的社交平台上看到了满屏的广告:“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

  “我把瑜伽店会员‘打包’转给了一家美发店,你可以拿瑜伽卡去剪头发、做护理,以此抵消未消费的预付款。”薛小军试图说服小王。

  “我办的是瑜伽卡,要的是健身服务,凭什么强迫我去做美发?”小王和大部分会员一样,当即拒绝了提议,坚持要求返还现金,可薛小军却自此“人间蒸发”。为了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小王和几名核心会员牵头,开启了艰难的维权之路:整理会员卡信息、缴费记录等证据,查询公司股权转让、注销的工商档案……过程中,她们一次次碰壁,有人因为耗时耗力想要放弃,小王却始终没松劲:“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钱,是200多人的信任,不能就这么算了。”2024年1月,小王将薛小军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薛小军行为的性质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梳理材料后,李强发现,公司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北京日报》发布注销公告。”然而经核实,该注销公告并未实际发布,公司注销时亦未成立清算组。

  “薛小军明知道有这么多会员没消费,却在注销材料里说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这就是故意骗钱!”小王又气又急。薛小军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行为,薛小军本人即为“职业闭店人”。

  因其行为导致小王无法在合法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小王有权主张薛小军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丰台区法院判决薛小军退还小王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作为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的承办法官,李强向记者解释道,“职业闭店人”以帮助原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再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4年底,申请强制执行后的8260元顺利到账。小王记得,收到钱的那一刻,她望向窗外,阳光正好。

  如今,小王虽然没有继续在瑜伽店锻炼,但在属于自己的一方天地中,她依旧坚持着自己所热爱的事情,重新拾回那段因一场曲折的维权而中断的宁静时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故事背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五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形势新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针尖上的安全”;公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规定;发布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创新审判机制、做实普法宣传等举措,显著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遏制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消费法治环境。

  记者 孙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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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