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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 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5-11-24 11:10:08

  编者按 依法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治理洗钱犯罪重点工作推进会,部署推进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如何深刻认识加强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洗钱犯罪的新形势、新手段、新特点,依法严惩洗钱犯罪?本栏目特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丰富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明显上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活动持续活跃。随着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不法分子在继续利用传统转账和现金交易转移资金同时,不断翻新和升级洗钱手法,“跑分”平台、虚拟资产、网络游戏币、直播打赏、黄金交易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洗钱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显著增强。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呈现团伙化运作、网格化分工特征,并借助各类新技术新工具实施洗钱,涉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查处难度大,打击治理洗钱犯罪面临诸多新挑战。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洗钱犯罪的新形势、新变化、新手段、新特点,落实落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担当作为,不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更好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反洗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自觉深入领悟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反洗钱工作和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织密法网,为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自2022年至2024年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洗钱罪案件数逐年提升,司法反洗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切实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持续保持对洗钱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法院要切实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对于可能涉及洗钱的上游犯罪刑事案件,认真排查涉案资金转移轨迹,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侦查,增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腐败犯罪等高频发领域洗钱活动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对非法集资、毒品犯罪、网络赌博、虚开骗税等案件中洗钱行为的精准打击。要高度重视新型洗钱手法的应对,强化对跨境转移资金、多层嵌套交易、链条化运作等复杂洗钱模式的研判,提升打击能力。对于组织运营地下钱庄等职业化洗钱团伙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以洗钱为业、多次参与洗钱、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等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持续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铲除洗钱犯罪的经济基础。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提升打击洗钱犯罪的质效。自洗钱入罪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新要求,应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基础上,依法对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洗钱罪。同时,要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洗钱行为的方式、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量刑倒挂,实现量刑平衡、罪责刑相适应。

  在适用洗钱罪时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准确把握自洗钱的认定原则,确保打击效果。刑法明确对自洗钱行为单独评价,若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后,又实施转移、转换等清洗行为,掩盖犯罪所得或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应认定为洗钱,如购房、购车等行为均属洗钱,不应再仅认定上游犯罪一罪。第二,澄清对“洗钱本质”的模糊认识。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洗钱局限于“黑钱洗白”或“通过金融机构操作”等误区,以及“重方式、轻对象”的倾向。应明确,凡对违法所得或收益实施转移、转换等行为,均属于洗钱。第三,着力破解他洗钱主观故意认定难题。认定他洗钱的主观明知,不能仅依赖口供,应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具体包括: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调查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资金情况、交易异常等,作为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基础;从多角度审查证据,结合行为人职业背景、与上游犯罪人员关系等形成内心确信;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对上游犯罪的概括认知,不要求具体罪名准确;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的“反证排除”规则,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情的,依法不认定为洗钱罪。在把握上述原则基础上,对洗钱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对违法所得实施全链条追缴。洗钱犯罪作为典型的下游犯罪,往往涉及资金转移隐匿、资产跨境流动,必须依法予以彻查,穷尽手段甄别、全面追缴涉案违法财产,把追赃挽损贯穿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确保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资产流失,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制裁犯罪分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对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执行标准等要进一步细化。尤其要注意“等值财产追缴”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违法所得原物因损毁、灭失、转移等原因无法追缴的情形,允许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等值的合法财产,以此弥补违法所得追缴不能的困境,既维护了国家刑罚的严肃性,也兼顾了执行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强化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凝聚打击合力。近年来,伴随国内外经济环境深刻变革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洗钱活动的手法持续翻新,洗钱犯罪在原有隐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呈现出技术化、产业化等新趋势,对监管识别和司法打击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虚拟货币、游戏代币、跨境支付平台等新型渠道转移非法资金,这类手段技术门槛高、追踪难度大,隐蔽性显著增强,给传统反洗钱监测体系带来严峻挑战。反洗钱工作涵盖金融监管、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等多个环节,涉及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强化跨部门协同配合,构建信息互通、行动同步的合作机制尤为关键。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相关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完善制度安排,提升案件移送和立案侦查的顺畅度。此外,还需注重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业整改和制度完善,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的认知,只有形成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格局,才能实现对洗钱活动的早识别、严惩处和有效预防,不断凝聚打击洗钱犯罪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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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