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处、精准打击、全面覆盖,“三板斧”筑牢反腐底线
——从典型案例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司法治理导向
如果说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则犹如寄生在血管上的恶性肿瘤,不仅直接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从司法层面为铲除金融腐败滋生土壤提供具体指引,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注入司法动能。
坚持依法从严,以“零容忍”态度强化震慑效应
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等金融领域腐败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苦之久矣。面对案例一、案例二两例金融领域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职务犯罪,司法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以重刑惩治形成强力震慑,清晰地传递出对金融领域严重职务犯罪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被告人刘某在1998年至2015年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该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2015年退休后,被告人刘某又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刘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但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身为金融监管“守门人”,被告人刘某却背弃职责、“监守自盗”。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两高”明确,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承担着经营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更对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被告人吴某身为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在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从发放的5亿元保证贷款中先后3次收取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共计1.42亿余元,还收受其他贿赂1.32亿余元。经查,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案中,吴某利用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发放5亿元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吴某利用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司法机关对吴某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精准识别惩治,以“穿透式”审查破解隐性腐败
随着金融业态不断复杂,腐败手段也呈现新型化、隐性化特征,有的以“薪酬”名义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借“合作经营”之名行受贿之实。此次发布的黄某受贿案,李某、徐某受贿案,正是司法机关穿透腐败外在伪装、精准打击的典型实践。
“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领薪’等诸多环节,甚至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隐蔽性强。”“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进入某国有商业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钱款。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到请托人实际控制公司工作,非法收受财物,实质仍为权钱交易,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罪所得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在李某、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其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为苏州某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李某、徐某通过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各处罚金120万元。
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司法机关准确把握犯罪实质,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各类金融领域新型隐性腐败行为实施精准有力的司法惩处。
覆盖多类领域,以“全链条”视野整肃行业生态
本次发布的6件案例覆盖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信托三大领域,涵盖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等多种罪名,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全链条、无死角”的惩治态度。
银行工作人员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不仅直接造成金融机构资金缺口,影响资金流动性与信贷投放能力,还破坏金融机构公信力、削弱金融监管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作为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伙同他人向22家单位出具虚假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上述单位本应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为顺利挪用资金,王某还向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5300万余元、陈某行贿130万余元。同时,他将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另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
法院审理后,依法数罪并罚,对王某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
而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则聚焦信托领域的资金安全。2017年至2018年,曾某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其间,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存在巨额民间债务、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仍受他人指使隐瞒真相,将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贷款资料上报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导致该信托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此过程中,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司法机关通过惩处个案、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达到净化金融行业环境、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深层效果。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金融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见习记者 孙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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