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提出“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何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护航高质量科技创新?如何以面向未来的视野和眼界谋划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工作,助力科技强国目标的实现?如何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服务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本栏目特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陶凯元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推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陶凯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建设科技强国锚定为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提出“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强调“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推进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突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对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部署。面对当前的形势任务,要清醒地认识到,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时代课题是:如何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护航高质量科技创新?如何以面向未来的视野和眼界谋划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工作,助力科技强国目标的实现?如何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服务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应对重大时代课题,要把握时代方位,坚持守正创新,强化系统观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实现新发展。
把握时代方位,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战略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如此重要,要从人类文明演进的宏观视角来审视。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跃升,都伴随着生产要素的根本性变革和相应产权制度的确立。农业文明时代,土地是核心要素,地权制度决定财富分配格局;工业文明时代,资本成为关键要素,现代公司制度和金融体系应运而生;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超越土地、资本、劳动力,成为最关键的生产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影响着一个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战略实力。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了这一规律。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规》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案,为后来的工业革命奠定了制度基础;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写入宪法,成就了其全球科技领先地位;德国、日本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了后发赶超。一定程度上讲,世界现代化史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演进史。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宏伟目标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这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十四亿人口整体迈入现代化,必然需要激发更大规模的创新活力;这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然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成果更广泛地惠及人民;这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必然要求通过自主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些特质决定了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既激励创新又促进共享、既保护产权又维护公益、既融入世界又保持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跃升时期。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依然突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一些创新领域我国已逐步进入“无人区”,许多领域需要原始创新、颠覆式创新。这一新的形势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从“适应性保护”转向“引领性保护”,从“追随型规则”转向“创设型规则”。唯此才能切实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
面向未来,必须清醒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单一的部门职责和学术研究对象,而是国家战略;不是纯粹的技术性法律问题,而是关系现代化全局的制度安排;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功在千秋的长远之策。必须站在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宽的战略视野,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互促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我们要在守正创新中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体系。
守正,就是要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规律。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处理好创新者与模仿者的关系、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国内保护与国际协调的关系。处理这三对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在激励创新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道”,无论技术如何变革、形势如何变化,这个“道”不会改变。要深入研究这一规律,准确把握保护的边界和限度,既要防止保护不足,也要警惕保护过度。
创新,就是要回应时代提出的新命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受著作权保护?数据权益如何界定?基因编辑成果能否获得专利保护?这些问题在传统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理论研究工作不能刻舟求剑,而要敢于突破。但这种突破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深刻理解知识产权制度规律基础上的创造性发展。
面向未来,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体系,要把握三个维度。其一,植根中国实践。我国有着全球最大规模的创新实践,从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治理到新型权益的法律保护,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到数字经济的规则构建,许多实践走在世界前列。要善于从中国实践中提炼规律性认识,形成原创性理论贡献。其二,融通古今中外。中华文明五千年历史蕴含着丰富的产权思想和创新智慧,从“天工开物”到“格物致知”,从“功不唐捐”到“厚德载物”,都包含着对创新与传播关系的深刻理解。要善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同时学习借鉴一切有益的世界文明成果。其三,面向未来发展。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要有前瞻性,密切跟踪科技前沿,在问题出现之前就开始理论探索,使理论研究既根植于实践,又走在实践前面,促进引导科学决策。
守正与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守正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是守正的发展。要在守正中创新,在创新中守正,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不断发展完善,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强化系统观念,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要强化系统观念,构建全链条、全方位、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强调系统观念,就是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与“度”、“统”与“分”、“破”与“立”中寻求动态平衡。在保护强度上,把握“力”与“度”的辩证关系,使保护力度与创新难度相匹配、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在保护格局上,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注重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等多维保护的协同配合,实现综合保护的最佳效果。在保护机制上,实现“破”与“立”的有机统一,打破传统慢节奏保护模式,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保护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以公正的制度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强调高水平保护,不是保护得越宽泛越好,而是要实现“精准”保护。就像中医讲究“辨证施治”,不同类型的创新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保护。对于投入巨大、风险极高的原始创新,如新药研发、芯片设计,需要强保护;对于积累性创新、组合式创新,过度保护反而会阻碍后续创新。对于已形成市场垄断地位的专利,要警惕权利滥用;对于尚在培育期的新兴产业,要给予适当保护空间。
面向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新挑战新机遇。量子计算、脑机接口、合成生物等前沿技术正在孕育突破,元宇宙、数字医疗等新业态方兴未艾,这些都将对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提出全新要求。要以战略眼光和前瞻思维,提前布局、主动作为,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始终与科技创新同频共振,与产业发展相得益彰。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大有可为,未来可期。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使命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再上新台阶,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护航创新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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