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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2-09 18:32:41
  时间: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上午10:0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吴兆祥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赵  柯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刘小飞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人民法院“十四五”时期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绿色转型工作情况和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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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了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202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宣布我国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首次提出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绝对量减排目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这充分彰显了中国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大信心和动力,也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规范“碳汇认购”替代修复责任适用等碳市场规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建成了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了电力、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实现了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碳市场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规范和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碳市场建设。案例一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推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作为我国碳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将减排效果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针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问题,案例二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客体,兼具公益性和政策性,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系财产性权益,应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市场规则,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

  三是规范“碳汇认购”责任适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碳汇”是通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基于项目产生的碳汇需通过量化并核证进行备案后,才能够转化为可以在碳市场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认购”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为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由侵权行为人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盗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案例四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部门与违法砍伐树木的行为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行为人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并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为破坏森林、湿地、海洋等具有清除、储存温室气体功能生态系统、造成碳汇损失案件的执法司法,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