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通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6-02-11 15:55:07

法〔2025〕2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一、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答:对于因特殊需要在开发区、自贸区等设置的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可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任命该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在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林区、垦区中级人民法院等一般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协同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增补工作?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现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任期届满情况及选任、增补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通报的需求情况,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间、选任增补规模及工作所需时长等因素,及时启动选任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活动有序衔接。

  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公示期满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提请任命、公告、组织就职宣誓等工作。

  三、如何合理确定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人数?

  答: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应当结合以往抽选工作情况、资格审查通过率等因素,在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合理确定候选人人数。

  四、除常住居民名单,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答: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还可充分利用全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在法定范围内结合实际细化随机抽选要素,依法依规共享必要信息,注意兼顾人员类别的结构比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会同公安机关开发、优化随机抽选信息化应用模块,加强对数据交接、使用、保管、销毁的全流程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五、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

  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全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系统等,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核查、走访调查、当面考察等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其中,信息核查应当重点核查候选人的政治面貌、年龄情况、文化程度、职业信息,审核是否存在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走访调查、当面考察应当重点了解候选人的品行操守、群众基础、责任意识、履职意愿等。

  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时,应当告知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可要求候选人签订个人承诺书,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等事项进行承诺。候选人明确表示其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或不愿意签署个人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候选人资格。

  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当如何把握?

  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等规定,经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其中,经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数应当在上述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

  七、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选任条件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时,应当一并告知候选人任期内出现不符合选任条件情形的,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的选任条件或出现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暂停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不得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对于正在参加审理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更换人民陪审员。经所在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对人民陪审员因上述原因免职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人民团体,同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免职名单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人民调解员能否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但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九、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参与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工作?

  答: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

  人民法院在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剩余任期、案件审理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合议庭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十、人民陪审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时,应当如何组成审判组织?

  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刑事诉讼法和人民陪审员法均未作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立法精神,依法依职权决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十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答: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是否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合议庭既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对于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十二、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诉讼的,所在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个人情况,综合判断该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是否会导致所在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对于足以导致所在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需要整体回避的,所在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三、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提示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提示,应当坚持客观、中立、适度原则,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语言应简明、通俗。指引、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争议焦点、审判工作纪律、证据规则等。其中,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争议焦点的指引、提示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指引、提示情况可视情记录在卷。

  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并入卷。

  十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当如何把握?

  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等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原则上不得连任。确因审判工作需要,少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等可以连任一次。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