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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2-27 21:50:16
  时  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15: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沈红雨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潘勇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    黄西武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介绍“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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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


  编者按

  春潮涌动迎两会,法护公正启新程。为迎接全国两会胜利召开,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系统介绍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平安、护航发展、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用翔实数据和鲜活案例,全面展现人民法院的新理念、新举措、新成效。敬请关注。

  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潘勇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了“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海事纠纷案件16.8万件,其中涉外案件1.2万件,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司法动能。五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审结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航运商贸类案件4.2万件,审结船舶买卖、船舶修造等海工装备类案件1.8万件,审结海上保险、融资租赁等海事金融类案件6900件,审结港口作业、航道疏浚、码头工程等港口建设经营类案件3500件,审结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等海洋开发利用类案件2900件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其他海事纠纷案件。上述案件中,涉及海上风电、深海养殖等海洋新质生产力案件的数量逐年提升,呈快速增长态势。本次发布的7件案例系从全国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近五年已生效海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筛选,涵盖了海上风电融资租赁、海洋能源勘探开发、新型海洋装备制造、大宗商品运输保障、港口燃料油供应、海上养殖平台救助以及海上风电事故处置等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涉海经济纠纷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新类型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为海洋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司法担当和积极态度。具体有如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护航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平台等新兴海洋产业具有投资额大、技术性强、利益关联方众多的特征,相关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高,案件审理周期直接关系到项目各方的生产经营进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高效化解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助力海洋产业新动能高效稳健发展。案例一,上海海事法院创新运用“债务分批次清偿+财产保全分步解除”的立体化调解机制,在78天内审结标的额超3亿元的海上风电安装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企业停摆与资产闲置,实现多方共赢。案例七,广东海事审判两级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目标导向,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立“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调解思路,实质化解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人民币的10起系列案件,妥善平衡各方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精准界定权责边界,助力海洋科技创新。随着海洋科技的进步发展,深海资源利用、海洋能源开发等未来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新类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亟需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案例二,针对可燃冰勘探开发纠纷,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在特殊海洋地质条件应对、设备设计及应急操作等方面的过错,合理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取得良好效果。案例三,厦门海事法院合理界定新型海洋装备的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明确规则指引,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案例六,面对深海智能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争议,广州海事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海上养殖平台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但属于该法规定的可救助财产,为解决海洋牧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司法方案,为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

  三是发挥涉外海事司法效能,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维护航运商贸秩序稳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原油等大宗货物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关乎国计民生,是海事审判的主要职责,也是涉外海事司法的重点任务。案例四,在涉及27万吨进口原油被外轮拒绝卸货的紧急事件中,大连海事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审查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裁定扣押涉案油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说服外籍船长配合执法,及时化解巨型油轮海上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原油顺利交付,保障我大型石化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案例五,针对保税燃料油供应中常见的国内外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宁波海事法院综合考虑船舶所有权变更和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责令国内关联方就国外单船公司拖欠燃油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供油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我国港口提升国际竞争力。

  除上述案例外,各海事法院在相关领域均作出了诸多有益改革探索,取得明显成效,在此不一一列举。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为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摄影:王圣翔)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