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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2-28 18:07:12

  时间:2026年2月28日(星期六)14:0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周加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郎贵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   理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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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

  春潮涌动迎两会,法护公正启新程。为迎接全国两会胜利召开,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系统介绍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平安、护航发展、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用翔实数据和鲜活案例,全面展现人民法院的新理念、新举措、新成效。敬请关注。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发布了第49批指导性案例(“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一、本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在科技自立自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十四五”时期,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科技强国根基不断夯实,在多个关键核心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500万件,科技创新全球引领力持续提升,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21年至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0万余件,较上一个五年增长64.44%,并呈现以下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涉高科技、前沿科技领域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互联网核心技术及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迅猛发展,其所具有的技术迭代快、专业程度高、规则待完善等特点,导致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多,涉及的权利边界认定、技术事实查明、侵权对比判定等问题愈加复杂。二是涉原始创新纠纷案件占比不断增加。伴随我国原创性、引领性、突破性科技研发、产出水平不断提高,涉核心技术、基础算法、关键工艺等原始创新内容的案件明显增多,案件审理与保护核心技术权益、维护国家科技竞争优势及产业安全的关系更加密切。三是纠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形式更加丰富,协同创新、跨界融合创新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主体相应呈现多元化趋势,涵盖大型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及境外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

  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性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用足用好案例库、法答网,促推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化解涉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制发司法建议助推完善管理治理,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的裁判规则引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动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先后发布39个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并着力加大案例库收录知识产权类参考案例的力度,截至目前,相关入库案例已近900件。为进一步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要求,围绕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涉科技创新法律适用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权威指引,促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障,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7件指导性案例,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其中,273号指导性案例是一起因企业的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离职而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案。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该案例还用很大篇幅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侵权。本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275号指导性案例以穿透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让躲在幕后的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276号指导性案例就如何在涉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创造性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引,强调:第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第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其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而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277号指导性案例解决的是,当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时,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问题。该案例明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

  278号指导性案例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亮剑,彰显了维护诉讼诚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鲜明立场,明确: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79号指导性案例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性相似的“举证难”问题,给出破解之道: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二者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为保护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本案例同时明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妨害保全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下一步,全国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本次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切实服务保障“十五五”良好开局!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