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1:我们注意到,202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一年后的今天又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对于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请问人民法院近年来围绕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科技创新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部署。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及时回应科技创新保护的现实需求。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其中专利案件51211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279件、技术秘密案件1079件、技术合同案件10402件;全国法院审结涉及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71件。案件涉及5G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种业种源、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严格保护,做好统筹兼顾和利益平衡,如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复杂侵权行为样态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遏制滥用权利等特有疑难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有力保护科技创新并推动行业治理。
二是加强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系统明晰科技创新保护的法律规则与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紧跟法律修订、紧扣国家战略要求及时制订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得以确立,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目前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正在进一步修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方面,进一步细化入罪门槛,加大刑罚惩治力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第三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确定、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保护范围确定、不侵权抗辩审查、恶意诉讼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为营造公平、可预期的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是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持续筑牢科技创新保护的组织基础。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业化,是全球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的普遍趋势。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业化审判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以专业、权威的司法裁判护航科技创新,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许多法院配备了技术调查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了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截至2025年底,有1327名技术专家入库,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按需调派。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基本均有技术调查官参与,对于妥善解决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为保护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问2:社会公众通常认为,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就是提高判赔数额,但是我们注意到,本批案例中恰恰在赔偿数额上存在悬殊,既有判赔高达数亿元的案件,也有仅判赔3万元的案件。请问判赔数额相对较低的案件如何体现加大保护力度?
答:谢谢您的提问,看来您对案件做了充分研究,问题很犀利。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方面,但是并非其全部要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穿整个司法审判过程,既涉及赔偿数额的依法提高,又涉及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还涉及侵权责任的有效落实。加大保护力度不仅要“判得高”,更要“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
首先要“认得了”。275号指导性案例是认定和规制网络环境下侵权新形态的典型案件。该案依法认定通过创建微信群等交易平台,以提供“信息匹配”居间服务为名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的平台经营者,实际实施了种子销售行为,体现了司法对网络销售侵权种子的违法行为新形态的及时回应与有效规制,凸显了人民法院全链条、穿透式保护品种权、有效激励和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无论侵权人穿上什么样的“新马甲”,人民法院的“火眼金睛”照样认得出。
其次要“停得住”。关于273号指导性案例,社会公众一般比较关注的是数亿元的判赔额,但该案更大的亮点是停止侵害判项具体履行方式的细化和裁判执行力的强化。该案判决中“判决如下”之后的内容长达十余页,把停什么、怎么停、停到何时、不停的后果,甚至停止侵权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承诺书模板都一一详述罗列、清楚明了。让侵权人“知道怎么停,也明白不停不行”,是让停止侵权责任落地的关键一招。
最后要“能判赔”。274号指导性案例明确许诺销售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这就给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关口前移提供了有力支持,让权利人在侵权销售者尚未实际销售或者难以证明其实际销售的情况下就能获得救济,真正体现了“有损害就有救济”“有侵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
在“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多方面情况,科学评估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关键是实事求是,知识产权价值高、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巨大,当然应该“高判赔”;对技术创新程度一般、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也并不严重的,则可相应“低判赔”。
问3:我们注意到,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件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人依法维权与遏制恶意诉讼的边界如何认定?
答:谢谢您的问题。鼓励和保障正当维权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题中之义,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权利同样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有利于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让真创新不为恶意行为所侵扰,让创新主体能够心无旁骛投身研发。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可能引发出现“钓鱼维权”“碰瓷起诉”“诉讼牟利”等不法现象,越需要予以规制。因此二者不仅不矛盾,实际相得益彰,都是激励保护创新的重要方面。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对维权行为不应过于苛责,因此,认定恶意诉讼应当严格审慎。既要争取“应认尽认”,更要防止“错认误认”。278号指导性案例明确限定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目的就是划清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该案中,日某公司明知其专利权已不复存在,仍提起诉讼,显然意在造成对方损害,构成恶意诉讼。可见,区分依法维权和恶意诉讼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客观上是否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依据;二是当事人起诉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还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存在密切联系,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问4: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贴发展大局、社会关切编选发布了多批专题指导性案例,比如数据权益保障案例、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例、知产产权案例等等;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也在稳步推动,入库案例已超5300件,不光在法院系统,在社会上影响也越来越大。能否请您就指导性案例和案例库工作相关情况作一介绍?
答:感谢您的提问。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生动鲜活、针对性强、易于理解和把握,具有多方面独特而重要的功能价值:既能为法官办案提供指引,保障法律统一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助力做实定分止争;也能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鲜活素材,促进提升法治意识,理性把握诉讼预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还能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样本,促进繁荣法学研究,深化理论实践互动,等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49批279件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发布机制不断优化:一是建立指导性案例年度立项制度,即结合一段时期的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审判实践突出需求和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新一年的指导性案例选题,确保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及时高效开展,让指导性案例能够更好地服务大局、指导审判、回应关切;二是主要采取专题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先后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数据权益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刑事等多批专题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的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更加显著。可以向大家透露的是,2026年度指导性案例立项计划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涵盖维护金融安全、追逃追赃及跨境腐败治理、商标注册与保护、司法反垄断等多个领域。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高,但编选周期长、数量有限,因此难免存在覆盖面不足、不能充分满足实践需求的局限性。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指导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参考案例需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和研究室共同审核把关,并统一对外发布。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202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作出“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通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案例库的建设使用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广大法官的案例意识进一步增强。将案例发现、培育、编写与日常办案、阅核案件、法答网答问以及专业法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等工作有机融合,优秀案例的来源大大拓宽,为案例库建设提供了更多源头活水。二是入库案例质、量稳步提升。截至目前,入库案例已经超过5300件,实现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各类型案例结构比例持续优化,案例品质和文本质量不断提升。三是案例库的综合效能不断彰显。广大法官参考、使用入库案例释法说理、开展调解或者依法裁判,促进做实定分止争;同时,案例库已在全国超3000个综治中心“落户”,为各类解纷组织和人员开展调解、化解矛盾提供了有效指引。目前,案例库浏览量超过4300万,访问用户国家达120多个,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权威素材,同时也成为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故事、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生动实践和重要窗口。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推动案例库高质量建设使用。也期待包括广大记者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案例库建设使用工作,和我们一道共同建好用好宣传好案例库,让案例库在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史桭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