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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美好人生  ‘典’亮品质生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3-02 18:46:41
  202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法护美好人生 ‘典’亮品质生活”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题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出重要部署。请介绍一下,针对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目标,最高法民事审判工作从哪些方面推进落实?
  答: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严格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在各环节做实实质解纷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全国法院提高站位、提升理念、狠抓落实。202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深入总结前期经验、认真查摆短板弱项、切实推进部署落实,在个案裁判、司法规则制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等方面,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定分止争,始终锚定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一是扎实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应巡尽巡”,深入现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事实符合当事人真实感知和群众情理,消除因真相不明、事实错误影响民事案件公正裁判;就地办好民生案,指导地方法院妥善化解“骨头案”。
  二是靶向施策,运用数据会商成果加强业务监督指导,治理衍生案件,民事条线“案-件比”持续下降,一次性解纷效果良好;聚焦重点,促推婚姻家庭、物业纠纷、道路交通、购物消费等领域纠纷源头预防,促推相关义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关联案件一揽子化解,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
  三是持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夯实基层基础。经党中央批准,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指导全国万家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司法审判和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于萌芽;首批认定命名100家“枫桥式人民法庭”;先后发布10批共361个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庭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明规则,促规范,顺民意,解民忧。
  四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例如,与六个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协作联动合力,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劳动争议一审收案增速持续放缓,上诉率不断降低,通过高质量司法工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既定分、更止争。
  问题二:近年来,最高法工作报告多次谈到治理高额彩礼,广受关注。想请问最高法为什么对推动移风易俗常抓不懈,高额彩礼纠纷呈现哪些特点,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应对举措?
  答:彩礼本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但攀比之风带来的高额彩礼,既造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家庭背上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甚至引发刑事案件。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六年对治理高额彩礼提出工作要求。最高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移风易俗的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期盼要求,引领全社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2024年最高法通过制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对彩礼范围认定、彩礼返还主体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规定,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针对社会生活中对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何区别的模糊认识,以婚恋为名骗取彩礼钱财的不法行为,以及彩礼给付形式、给付方式多样化带来的争议,最高法先后发布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行为引导,弘扬新风正气。例如,向骗取彩礼的违法犯罪行为鲜明“亮剑”,在第二批案例中,明确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裁判规则;在第三批案例中,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涉嫌骗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明确当事人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应对婚介乱象,典型案例明确,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费用,促推婚介机构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还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款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规则,准确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促推移风易俗,需要关口前移,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下一步,最高法将进一步把治理高额彩礼融入“枫桥式人民法庭”常态化创建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深入基层的优势,开展巡回审判,加强普法宣传,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在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做实婚姻家事纠纷前端预防、多元化解。同时,强化与中农办、全国妇联等部门协作,推动形成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题三:作为一年一度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九届。请介绍一下,近几年入选“年度十大案件”的民事案件有哪些新特点,明确了哪些新规范,传递出哪些新导向?
  答:“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每一份司法裁判、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彰显为民司法的温暖力量。“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以公平正义镌刻时代年轮,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起到积极作用。每一件“家事”,都是“国事”,都是“天下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的民事案件,看似细小、日常,却事事关乎百姓切身利益,件件影响国家发展大局。
  “致广大而尽精微”,推动法治进程民事案件具象化地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裁判真真切切解决了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例如,“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突破加班认定中对于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等的传统认识,首次提出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工作和休息的边界“清晰化”,依法保障劳动者“离线权”。“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案”,一方面充分肯定不计回报照顾老人的善举,以司法褒奖引领敬老助老美德善举;另一方面明确除继承人外,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有权作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设计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落实,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
  积极回应科技进步带来的伦理与法律新课题,是近年推动法治进程民事案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法与时转则治”,“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在辅助生殖相关医疗伦理规范对意外丧偶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规制的情况下,通过请求权基础的深入剖析与权益平衡考量,支持丧偶妇女请求医疗机构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诉讼请求,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明确“试管婴儿”的供养亲属资格,以“血缘关系与夫妻共同生育意愿”实质标准替代传统“出生时点”形式标准,肯定“试管婴儿”与遗腹子女属于同等依赖工亡职工经济支持的持续性供养关系,以司法智慧填补法律适用空白,回应“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导向。
  入选案件还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赋能社会治理,服务“国之大者”的责任与担当。“上海医保基金追偿案”,强化“谁侵权、谁担责”原则,将生效判决数据精准推送医保局,打通医保基金从“先行垫付”到“依法追偿”之路,推动形成“医保垫付、侵权返还”的社会共识,守护群众“救命钱”。“‘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对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告诫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并通过司法建议促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预付式消费类公司注销登记时的审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借鉴的思路和方向。
  问题四:2025年,涉军维权“信阳模式”迎来命名推广十周年。“军民同心筑梦,法治共护长城”。请谈谈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总体情况?
  答:人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军人是共和国的钢铁卫士。胸怀“国之大者”,依法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始终是人民法院重要使命。
  涉军维权“信阳模式”,将维护英烈荣光、守护红色根脉、保护军人利益、助力强军备战理念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2025年召开“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座谈会暨‘信阳模式’十周年经验交流会”,强化“涉军无小事”理念,坚持依法优先保护,完善涉军纠纷“绿色通道”、多元化解、法律服务等工作机制,助推强军兴军事业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法院与军队共建拥军法庭,发挥军地联动作用,织密权益保护网络,为军人军属纾困,让官兵部队安心;强化军事设施司法保护,依法审理侵占军事设施、违反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等案件,维护国防安全;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促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号召全社会崇尚英烈荣光,引领强化核心价值观,巩固钢铁长城,立稳精神之盾。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新时代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推上新的更高水平,努力为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