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执行工作则是法治实践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2025年,法院执行工作“6542”核心质效数据反映出解决“执行难”工作正稳步推进,但也面临着案件量同比增长15.43%的现实挑战。从优化交叉执行机制到深化执破衔接,从完善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到持续提升执行质效,法院系统正以一系列实招硬招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高效、更及时的兑现。
全国两会期间,红星新闻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深度解读法院执行工作下一步发力方向与实践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
让“失信”被执行人得到应有惩处
让“失能”被执行人有机会回归市场
红星新闻:从2025年执行工作“6542”核心质效数据能看到,执行工作正稳步向前迈进,但当前执行案件量仍同比增长15.43%,请问下一步法院将从哪些关键方面,持续巩固并提升执行质效,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兑现更高效、更及时?
刘贵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审执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驰而不息推进“有效解决执行难”。重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持续通过交叉执行、执行全流程在线智能监管、执行公开等各项监督管理机制,抓住关键节点、重要环节,规范和约束执行权的运行,确保执行人员依法履职、忠诚履职、全面履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势,完善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机制,充实查人找物“工具箱”,着力打击恶意逃废债,畅通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着力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拖欠劳动者报酬问题,以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推社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是不断巩固深化立审执协调机制,积极发挥诉前保全、执行建议等机制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及执行效果,激发有效解决“执行难”内生动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和信用修复机制,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得到应有惩处,让诚实而不幸的“失能”被执行人有机会及时回归市场。
五是出台执破衔接指导意见,扎实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促推资源配置和社会价值最大化,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同时必须强调,执行工作对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福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影响也更加现实、更加直接、更加具体。执行工作流程节点繁多、管理难度大,必须既要严格依法执行,把握好法律底线,又要公正文明执行,兼顾合法与合理。重中之重是守住两大底线,一是规范执行的底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通过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减少判断和操作中的误差,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二是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接受检察、社会、当事人的全面监督,完善执行权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工作作风,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对于存在地方性因素的“钉子案”等
充分利用交叉执行推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红星新闻:交叉执行已基本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在破解“骨头案”“疑难案”上成效显著,结合实践经验,未来法院将如何进一步优化交叉执行的案件筛选和跨域协同机制,以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不断提升执行质效?
刘贵祥:实践证明,交叉执行不仅是工作方式的调整,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四方面着力优化完善。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案件精准发力,对于存在地方性因素的“钉子案”、涉及众多群体的“骨头案”、长期消极或拖延执行的信访案、涉及劳动报酬的民生案等,充分利用交叉执行推动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涉及位于异地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拍卖的执行案件,统筹交叉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和执行效果。
二是强化集约思维,对于关联案件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既避免对被执行人重复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平等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能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以及重复性工作。
三是树立协同意识,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的情况,上级法院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有效配合执行法院开展执行实施工作。四是健全完善上下级法院协同联动的立体化交叉执行案件发现机制,既激发下级法院的主动意识,又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管与统筹能力,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科技赋能,形成全链条的案件发现与处理机制。
执行程序对具挽救价值的企业主动识别
最大限度保留企业优质资产
红星新闻:执破衔接在处置僵尸企业、挽救危困企业、盘活市场要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累计移送破产案件4.84万件,1.58万家企业实现“出清”,请问推进过程中,法院如何精准甄别企业的挽救价值,同时更好平衡个别债权人的即时权益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需求?
刘贵祥:执行与破产都是债权实现的法定程序,执行程序侧重于以个别清偿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旨在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实践中,虽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且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会主动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执转破,通过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挽救功能,盘活企业资产,最大限度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
一是被执行人仍在生产经营,具有持续经营价值或者市场前景的;二是被执行人主要财产通过执行程序不能变价或者变价需要花费更高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盘活资产,一揽子解决纠纷的;三是被执行人主营业务属于特定行业或者公用事业领域,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强制执行不利于落实产业保护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四是拥有经营资质、知名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无法与企业剥离,在执行程序中难以量化、变现利用的。
通过在执行程序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主动识别,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进行挽救,能最大限度保留企业优质资产,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吸引重整投资人,促进有发展潜力和运营价值的企业有效救治、重获新生,有利于保市场、保企业、保就业、保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给予一时困难但有积极偿债诚意、
偿债潜力的债务人合理宽限期
红星新闻:目前失信修复人次已连续7个季度超过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失信名单人数也在2024年和2025年连续两年下降,请问法院在推进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和信用修复常态化时,如何精准把握“惩戒力度”与“纾困温度”的边界,防止恶意失信者利用信用修复规避执行?
刘贵祥:我们的态度是,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和信用修复机制。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鲜明立场不会变,严惩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态势不会减弱只会增强。
具体工作中,一是严格把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在全面调查财产、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执行人所负义务情况、财产控制情况、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生产经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的失信者利用信用修复规避执行。
二是精准区分,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后果,对于存在恶意逃废债,抗拒、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三是正向激励,给予一时困难但有积极偿债诚意、偿债潜力的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并可以根据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让他们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记者: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