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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守护种业创新
——聚焦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3-27 08:52:15
  种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侵权案件9件、行政处罚案件1件,民事案件涉及“套牌”侵权、“白皮袋”侵权、存储侵权、进口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这批案例不仅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实践成果,更在司法理念、裁判规则、保护机制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探索,为种业振兴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次发布的10件案例中,有4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体现了“严格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导向。
  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了7个杂交玉米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生产面积达8243.4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创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该案还首次明确了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为类似案件审判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技术指引。
  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侵权人采用无标识“白皮袋”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法院依法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57.5万元。同时,该案明确认定“储存”行为构成侵权,并认定仓库所有人因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但考虑其过错程度,对惩罚性赔偿部分可不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吉宏6”水稻品种侵权案和“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也分别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分别为50.6万元和41.2万元。前者以“套牌”形式实施侵权,后者以“白皮袋”方式销售无标识种子,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些案例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场景,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加大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裁判规则“上新”,打通种业维权“堵点”
  赢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对于品种权人来说,真正拿到赔偿、让侵权行为停止,才是维权的终点。
  如何确保判决落到实处?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细化了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包括停止使用特定亲本生产杂交种子、在法院监督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通知相关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等,并设定了每日10万元、5万元、2万元标准的迟延履行金,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履行。
  对石榴等无性繁殖植物而言,枝条插进土里,就能长成新的苗木。无性繁殖的果树苗木被侵权后,仅仅判决停止销售就能停止侵权吗?在“天使红”石榴品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要求:侵权人不仅要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天使红”石榴繁殖材料,还必须在15日内对侵权苗木作灭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细化了无性繁殖侵权苗木的灭活标准和具体方式,确立灭活以“彻底丧失再生能力”为标准的核心原则并结合作物生长阶段区分处理,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苗木的再次扩散,有利于强化对种业源头性侵权行为的打击,推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细化。
  面对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不断创新保护措施,持续细化裁判规则。
  在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方面,此次发布的案例为厘清侵权行为边界、精准划分责任提供了清晰指引。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根据过错不同分别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责任。在“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可通过侵权种子单位价格扣除商品粮单位价格,对所得差额适当上浮后推算侵权营业利润。在“WG646”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侵权人仅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举证责任与民行程序衔接方面,人民法院则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厘清法律责任边界,进一步完善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在“WH818”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权利人完成亲子关系初步举证后,被诉侵权人需提交证据证明未使用授权品种,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R900”水稻品种行政处罚案中,明确民事和解虽不能阻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同时细化种业侵权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统一。
  有的解决了“怎么赔”,有的解决了“怎么判”,有的解决了“怎么执行”,有的厘清了“民事与行政”的关系等……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回应了种业维权中的现实难题,进一步完善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
  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护种业创新成果
  一粒种子从选育、繁殖、进口、加工到销售,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侵权,都可能让品种权人的心血付诸东流。人民法院坚持对“真创新”给予“真保护”,推动形成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的保护格局。
  进口行为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吗?在“吉佳”番茄品种侵权案中,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能。
  这起案件中,涉案侵权种子的进口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25日,而“吉佳”番茄品种在2020年12月31日才获得授权。侵权人主张,进口时品种权尚未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法院查明,侵权人的分装、销售行为均发生在品种权授权之后。判决明确:进口行为早于品种权授权,但销售行为在授权后的,后续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仍须经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同时,判决厘清了种业上下游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认定组织进口、主导分装销售的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关联销售、育苗、进口环节主体按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细化了种业侵权链条中各侵权主体的责任分配标准。
  被诉侵权人能不能靠“先种”就当然获得合法身份?在“普瑞A280”苹果品种侵权案中,判决同样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该案判决明确,在授权品种申请日前非法获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种植繁育的,不能据此产生可以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同时,结合不同研发人员各自独立选育出相同品种概率极低的一般规律,明确植物新品种领域原则上不适用在先权利抗辩,切断了侵权人以此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种业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事关粮食安全的主要作物品种,还涉及苹果、葡萄、石榴、番茄、蝴蝶兰等事关群众美好生活的蔬果花卉品种。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在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采取了有力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格保护、全面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种业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积极拓展种业创新司法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 乔文心)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