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如何更好推进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实质化解,既是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彰显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的关键路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近年来,调解这一“东方之花”漂洋过海,促进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公正、高效化解,赢得了越来越多国内外当事人的信任,彰显了中华“和合”文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强大生命力。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跨境投资、股权转让、买卖合同、船舶经营管理、海难救助、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领域,为全球商事海事争端解决贡献了兼具东方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实践样本,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与司法担当。
“和合”融通:从“对抗思维”到“包容共赢”
对于企业来说,一旦陷入诉讼泥潭,不仅消耗经营成本,更影响未来发展。
在案例一中,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于2016年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在我国国内设立子公司布局医美产业。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分歧产生激烈矛盾,合作陷入停滞,形成公司治理僵局。为维护自身利益,各方分别在中、韩两国启动委托经营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出资返还纠纷等多起诉讼和仲裁程序。
该案法律关系复杂、关联案件多、争议标的大、持续时间长,个案的一纸判决无法实质性化解矛盾。
为实现纠纷“一揽子”解决,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合议庭依托巡回审判机制赴上海公开开庭审理,精准把握当事人心理和诉求,同时坚持平等保护,不偏不倚、多次开展沟通协调与耐心疏导工作,最终形成“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解除跨境交叉持股关系”的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卸下近十年的诉讼“包袱”、轻装前行。
“和合”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蕴含和谐共生、合作共赢、包容共济的深刻内涵。案例一便是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对这一文化的生动诠释。
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秉持“和合”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引导互利共赢,推动定分止争,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东方调解经验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注入新动能。
案例二同样诠释了“和合”理念的独特魅力。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籍公民,却一致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法治环境、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该案中,马某父女将所持某餐饮公司全部股权以人民币50万元价格转让给卢某。卢某实际经营后发现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卢某接手后自行补足出资,并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在办理该案时敏锐地察觉到,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直接判决很有可能导致并不理想的结果。遂以定分止争为目标,有效运用“精准释明﹢动态协调”的调解模式,一方面严格依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则厘清法律关系,稳定当事人纠纷解决预期;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并进行精准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缩小利益分歧。在此基础上,合议庭通过多轮沟通,积极搭建协商平台,促成金额合理、期限可行的调解方案,由卢某分期向马某父女支付股权转让款。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卢某当场支付首期款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专业引领:为国际商事纠纷寻求“最优解”
调解绝非“和稀泥”,不仅要有设身处地的“温度”,更需要有法律专业的“底气”。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依托专业鉴定厘清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争的‘最优解’。”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案例三中,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因500吨秘鲁粗鱼油引起争议。经过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在英国伦敦的仲裁裁决,福建某企业需赔偿41.95万美元及利息,丹麦某公司依据《纽约公约》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福建某企业与丹麦某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础,双方经贸往来顺畅。此次纠纷不仅使双方面临合作终止的困局,福建某企业也因此被列入FOSFA“失信公告”名单,海外市场拓展严重受阻。
为化解当事人困境,福州中院合议庭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从“程序审查者”化身“纠纷终结者”,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在线上咨询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明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精准查明并适用英国法的基础上,搭建线上线下沟通平台,消除双方跨境法律认知差距,传递福建某企业履约诚意。
最终,丹麦某公司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28万余美元,福建某企业当即全额支付和解款项,丹麦某公司向福州中院撤回申请,福建某企业也从FOSFA“失信公告”名单中移除,双方合作关系得以修复。
跨国商事交易中,技术标准认定难、语言文化差异大、法律预期分歧多,是纠纷化解的突出堵点。
案例四中,也门籍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因制冰机部分部件品牌型号、设备运行参数有争议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针对制冰机部件规格、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南沙自贸区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权威鉴定意见,并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消除当事人因事实认知分歧产生的对立情绪。针对语言文化差异,选派熟悉两国国情、长期从事外贸生意的也门籍调解员以阿拉伯语沟通,破除也门当事人信任壁垒。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预期,由中方调解员开展评估式调解,引导双方合理调整预期。
在中外调解员和南沙自贸区法院的协调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磋商,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协议签订次日履行完毕。
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认为,该案充分展现了涉外商事司法的专业性、开放性与实效性,有力提升境外主体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与认可度,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数智赋能:跑出海上解纷“加速度”
一起涉及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的海事案件,总共需要多长时间?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五中,厦门海事法院仅用24小时即完成上述所有流程,高效圆满化解了这起涉外复杂海事纠纷,创下涉外海事纠纷高效化解新纪录。
在该案中,叶某与陈某约定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一艘外籍油轮用于经营。因陈某实际控制该船,拒绝向叶某披露船舶下落及经营情况,且拒绝清算,叶某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并申请法院立即扣押涉案外轮。
此时,涉案外轮正在青岛某码头卸货,一旦该船卸货完毕离港、驶出中国海域,案件后续审理及执行将面临重大障碍。
审查发现这一情况后,厦门海事法院快速启动审查程序,依法作出准予扣押船舶裁定。为实现船舶离港前完成扣押,第一时间线上联动青岛海事法院,协调青岛港区边检、海事、码头等单位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联合开辟扣押“绿色通道”,顺利在卸货作业间隙完成登轮扣押。
扣船只是手段,化解纠纷才是目的。
在紧锣密鼓实行“异地扣船”的同时,厦门海事法院推进“远程调解”,分别与身处厦门和福州两地的当事人进行多轮线上沟通,深入分析双方核心争议,引导双方从激烈对抗转向理性协商,并最终签署和解协议。
对于海上贸易,船舶滞留、扣船延误等问题极易造成巨额损失。
为避免船舶滞港将产生高额费用,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统一办案办公系统现场制作、在线签发解除扣押裁定书,并通过系统同步推送至青岛海事法院及港区边检、海事等单位,全程无纸化流转、分钟级送达。最终,油轮得以自由离港,船期未被延误,实现解扣“零滞航”。而外籍船员也从一开始的紧张抵触逐渐转为理解配合,并由衷赞叹起中国司法的速度与素养。
“该案打破地域管辖壁垒,以柔性调解化解双方对抗分歧,以数字赋能破解异地送达、船舶解扣等堵点,为全国海事法院提供了‘指尖解纷’的借鉴方案。”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说道。
案例六关系到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秩序。在该案中,葡萄牙籍某公司所有的玻利维亚籍货轮受台风“韦帕”影响,在途经某海域时高位搁浅、无力自救,由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完成救援。后来,双方因对救助费用分歧较大而产生纠纷。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具有调解意愿,海口海事法院决定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依托“航运争议多元解纷中心”协作机制,法官、人民调解员和海事局业务骨干组建了专业调解团队,同时积极协调翻译服务,破解沟通障碍。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团队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资源,向双方当事人深入解读国际公约及海难救助案件的裁判规则,让葡萄牙籍某公司明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引导中方合理调整诉求,最终促成葡萄牙籍某公司一次性支付5万美元救助费,纠纷实现快速实质化解。
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航运引擎与封关运作的重要口岸支撑,高效公正化解各类涉外海事纠纷,既是平等保护中外航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筑牢航运枢纽司法保障防线、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的关键举措。
“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联动海事行政机关凝聚解纷合力,运用‘一库一网’数字司法资源精准厘清案件法律争点,充分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平衡中外当事人实际诉求,实现了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为同类涉外海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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