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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聚焦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4-22 08:44:04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5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上诉率、民事调解撤诉率等主要质效指标持续向好。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10件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家点评(上)见三版〕。这批案例覆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既有对前沿技术领域保护规则的深度探索,也有对传统“搭便车”行为的重拳规制,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以严格保护、精准裁判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

  筑牢技术保护屏障,激励硬核创新

  芯片,被称为现代工业的“粮食”。在高端芯片领域,每一颗芯片背后都凝聚着研发者数十年的技术积累和数以亿计的研发投入。然而,当离职员工另起炉灶,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技术成果时,创新者的心血也可能一夜之间付诸东流。

  张某原系上海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他成立了尊某公司,拉拢了仍在海某公司工作的多名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商议研发与海某公司同类型的芯片。为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流片量产、加快吸引融资,在张某的授意下,这些员工在离职前后,将海某公司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源源不断地输送至尊某公司。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高达3.17亿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海某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仍通过高额薪资待遇诱使海某公司内部员工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对应金额等,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电源管理芯片是电子设备电能供应的“心脏”。在另一起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厘清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准确把握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侵权判断的考量因素。

  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某公司)拥有一项电学领域芯片的发明专利,其主张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源管理芯片的行为侵害了该专利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茂某公司及相关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20万元。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解释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能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而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从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出发,进行综合理解。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电路模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改判驳回了芯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护专利权,但不随意扩张保护范围;鼓励创新,但不阻碍技术迭代。这一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样本,是确保公共利益与激励创新兼得的有益探索。

  亮剑恶意攀附行为,守护市场公平

  商标,是企业的名片,更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来源的“路标”。然而,总有一些经营者试图通过“攀附搭车”走捷径,以最小的成本攫取他人辛苦积累的商誉。对于此类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最有力的威慑。

  某技术公司的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在业内享有盛誉,其系列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周某某等六被告却打起了“翻新”的主意。他们低价收购二手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经过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一系列操作后,贴上某技术公司的注册商标标签,以新设备名义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各被告已销售了数千台侵权产品,查扣的未售侵权产品价值高达540余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六被告以销售盈利为目的,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侵权行为,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对各被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部分被告此前已执行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法院明确,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但不因此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裁判准确把握了“刑民交叉”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节,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如果说周某某等人的“翻新”行为是明目张胆的假冒,那么反复恶意注册商标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搭便车”。这类行为不直接生产假冒产品,却在商标注册环节“蚕食”他人商誉,危害同样不可小觑。

  在啤酒商品上,“蓝妹”系列商标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啤酒业经营者的金某公司,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某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等十余枚与“蓝妹”近似的商标,并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已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金某公司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新的注册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蓝某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且将其中的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谷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注册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视线从注册人延伸到代理机构,斩断了恶意注册的利益链条,有助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划定数字竞争红线,释放数据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但数据的权属如何界定?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考验着司法智慧。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与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储着海量商品数据。两公司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约定两公司经授权合法持有这些商品数据,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行为。然而,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等被告通过比价插件等技术手段,突破平台的反爬保护措施获取商品数据,并在自有网站/平台上有偿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遂提起诉讼。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区分数据获取手段的正当性与数据使用场景的合理性。各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绕开某电子商务平台的风控机制,以模拟普通用户需求的方式大量爬取涉案商品数据,妨碍、干扰了该平台的正常运行模式,还侵犯了部分消费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开发的“价格监测”“市场分析”等数据产品或服务,为部分企业用户进行不合理控价提供了便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这一判决体现了数据权益分层保护的思路,既防止数据垄断,又遏制恶意抓取与不当利用行为,兼顾数据要素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法治需求、护航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

  数据获取需要规则,平台责任同样不容虚置。在另一起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案中,人民法院进一步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粟某某经营的店铺销售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版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的盗版电子书。某出版公司多次向某信息公司发送《律师函》,指明其平台上所有销售的该公司出版图书的电子书均为盗版,要求采取封店等措施,但粟某某的店铺中仍有涉案图书的盗版电子书在销售。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信息公司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也制定了相应资质要求规定,却未落实监管义务。而且,在某出版公司多次向其送达《律师函》后,某信息公司仍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芯片技术的严格保护、惩罚性赔偿的依法适用、数据权益的规则厘清、平台责任的精准压实……典型案例所展示的司法实践,生动体现着人民法院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坚定立场和精细作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这是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给出的时代答卷,也是人民法院以法治之力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庄严承诺。

  记者 孙陈亦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