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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人民法院报十大案件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4-23 08:42:31

王志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01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经预谋,将王某某(殁年13周岁)骗至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马某某(时年13周岁)在去往蔬菜大棚的途中知情并跟随前往。四人进入蔬菜大棚后,张某某直接持铁锹动手杀害王某某,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王志远点评:作为犯罪防控措施之一的刑事司法,主要是通过定罪否定评价和刑事责任的施加,实现对犯罪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司法规训,以期对抗甚至消除个别社会主体的违法犯罪意志。尽管犯罪的发生往往具有社会关系结构因素的客观外在影响,但是指向个体自由意志的司法规训却也不可替代。这一点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就此而言,司法决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根据案件情况和司法规训的需要启动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合理的策略选择。

  本案中,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有预谋、有计划地杀害同学王某某(殁年13周岁),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程度高,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核准追诉条件;且在网络社会生活方式影响未成年人形成对社会规范和角色的正确认知,进而影响其社会同一性发展的当下,强化对于特定类型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规训,并借以从社会一般预防意义上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具有事实意义上的妥当性。

  尽管该案引发极高热度的社会舆论关切,但司法处理仍坚持严格依法裁判和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根据其主观认知、参与行为及情节,司法机关将其与另两名被告人区别对待,既符合事实、法律、法理,也有利于教育、挽救目标的实现。

  02明家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2015年以来,明家犯罪集团在缅甸果敢老街等地设立多个园区,招揽、吸引多名“金主”入驻并提供武装庇护,伙同以“金主”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明家犯罪集团还伙同电诈犯罪集团,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涉诈人员,造成中国公民14人死亡、多人受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明国平、明珍珍等11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11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12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明国平、明珍珍等11人死刑。

  王志远点评:以明家为典型代表的境外电诈集团,主要以中国境内公民为侵害对象,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且伴随有私人武装,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深化出现的新型有组织犯罪。无论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角度,还是遏制国际秩序受到跨国犯罪集团不利影响的层面,均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

  在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确立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将明国平、明珍珍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并依法审判、定罪处罚,体现了大国担当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明家犯罪集团案的处理为跨境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司法样本。该案完整适用了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大原则,实现了对境外犯罪的全链条追责;通过中缅执法合作,成功将主要头目抓捕归案;面对复杂的境外取证环境,办案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大数据串并案等科技手段,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了追诉的高质效;彻底打破了犯罪分子“只要在境外,中国法律就管不着”的幻想,对缅北乃至全球的电诈、赌博等犯罪及黑灰产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

赖早兴

湘潭大学教授

  03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他人在多地流窜作案,拐卖17名儿童,并将其中16名儿童通过他人介绍卖到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及复核程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华英为获取非法利益,拐卖17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余华英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5年2月28日,余华英被执行死刑。

  赖早兴点评:被告人余华英因拐卖儿童罪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余华英的主观恶性极深,为牟利将儿童作为商品贩卖,严重践踏人格尊严、剥夺人身自由,一再突破法律与道德底线。余华英的人身危险性极强,她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却刻意隐瞒犯罪事实,获释后非但不知悔改,还继续作案。余华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极严重,在十余年间连续作案拐卖17名儿童,致使这些儿童与亲生父母骨肉分离,十余个家庭破碎;一些寻亲家庭为寻子各处奔波、倾家荡产,有的家长身心受创、积郁成疾,甚至抱憾离世。余华英拐卖儿童案经历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等多道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逐一核实被拐儿童的身份,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理,确保刑事裁判的规范与公正。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当下,对余华英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向全社会表明了我国的严正立场:坚决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一判决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不法分子,使其认识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必将付出的沉重代价。该案的判决为拐卖儿童重大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也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防拐、反拐意识,助力于构建儿童安全保护的牢固防线。

  0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席某某与吴某某经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席某某通过婚介机构向吴某某交付彩礼和金戒指,并承诺婚后一年在房产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次日,席某某在家中违背吴某某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的意愿,不顾反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报警。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彩礼和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席某某一方推托未予领取。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赖早兴点评:本案系订婚后因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强奸案件。该判决不仅在定罪量刑和证据采信上具有典型意义,也明确回应了“订婚是否意味着默示同意性行为”的社会舆论争议。从犯罪构成看,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件。订婚是为结婚作准备的行为,而非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本案中,被害人在恋爱期间即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并有推挡、挣扎等反抗行为,席某某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前拒绝、事中反抗、事后过激反应和报案,足以说明被害人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进而证明席某某的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在证据采信上,法院综合采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110接处警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伤情照片、DNA鉴定、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达到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在量刑方面,对席某某适用三年有期徒刑,虽符合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但因其二审中拒不认罪悔罪、未获被害人谅解,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本裁判未接受部分人所主张的“订婚即享有性权利”的社会观念,而是明确了“订婚事实不影响强奸罪认定”的规则。婚恋风俗、社会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裁判者该秉持何种立场,如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强化尊重他人意愿、恪守法律底线的法治意识,本案的裁判给出了示范性的回应。

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05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案情简介:17岁男生唐某、吴某某在海底捞门店的包间内用餐后,为寻求刺激,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互相拍摄视频。后吴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引发网络传播效应及负面舆论,造成海底捞品牌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消除负面影响,海底捞企业更换餐具、消毒门店、退还餐费并补偿顾客。后海底捞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海底捞企业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海底捞企业各项经济损失220万元。

  徐海燕点评:该判决在精准认定商誉损失与合理分配侵权责任两大难点上作出了有益探索,具有重要的法治示范价值。

  商誉损失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公认难题。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评估,损失范围更难以界定。本案中,法院并未因计算困难而回避裁判,而是通过精细化审理,确立了商誉损失的认定规则:一是严格遵循“损失填补”原则,精准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将企业为修复商誉支出的清洗消毒费、向消费者支付的合理退款纳入直接损失范围;二是审慎审查因果关系,认定“十倍价款补偿”系企业自主商业策略,与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支持;三是在企业未能举证具体收入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侵权情节、品牌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间接损失金额。这一裁判思路既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名誉权与商誉,又避免了将企业商业决策成本不当转嫁给侵权人,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精准平衡。在侵权责任分配方面,法院准确区分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财产责任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因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被判令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强化了监护职责的法律约束。

  本案判决兼顾企业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实现了国法、天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有助于优化理性消费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6全国首例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

  案情简介:陈某亮与郭某登记结婚,因故在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后,生育一子陈某某。后郭某代陈某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该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郭某遂以陈某某的名义诉至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社保中心作出的决定书,责令某社保中心支付陈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徐海燕点评:本案纠纷是典型的因法律规范滞后于科技进步而引发的司法难题。面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法院并未因现行的2003年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未明确列举胚胎移植子女而简单驳回原告诉请,而是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作出了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优秀判决。

  本案的核心创新在于,法院精准抓住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质要件——“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判决指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法律明确保护的“遗腹子女”具有同质性:二者在职工生前均未被实际供养,出生后本应依赖职工的收入维持生活,均因职工工亡导致预期的“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价值判断的指南针,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因其出生方式的特殊性而被剥夺。这一裁判逻辑实现了三重突破:一是运用法律规范的目的解释方法,以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填补了规章条文在限定列举方面的漏洞;二是以“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落实了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女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与平等保护原则;三是以司法裁判引领科技向善向上,传递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温度,实现了公正司法与科技创新良性互动。

  该判决为同类涉新兴技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理念指引:当法律规则滞后于技术进步时,人民法院应回归制度设计的初心与使命,作出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顺应时代需求的公正裁判,铸造彰显人文情怀的司法公信。

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07刺青馆违规为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

  案情简介:刘某(时年15周岁)看到某刺青馆的宣传视频后与其经营者向某联系。次日,刘某到店,向某在未核实刘某年龄情况下在其左手臂纹满文身。刘某母亲得知后与向某协商文身清洗费未果,遂提起诉讼。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因其“自愿”而免除刺青馆责任,向某未尽到审慎核验年龄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母亲对刘某疏于教育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进行释法明理后,双方和解,向某当庭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李红勃点评: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和生活经验方面尚未完全成熟,需要国家和社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其予以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稚嫩的身体不是可以随意涂抹的画布,文身也许看着很酷,但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直接伤害和带来潜在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指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年龄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未能尽到审慎核验年龄的义务,客观上导致了未成年人文身的不利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对个案解决作出权威裁判,还会对其他保护主体和领域产生示范引领作用。本案中,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启动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情、理、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相信这一案件会传递清晰信号,引导全社会在诸如文身、电竞等新业态新领域采取更积极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保护。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08员工连续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案

  案情简介:余某在品某公司工作,任店长一职。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告知余某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余某表示,9月17日20时许,其因生理性疲惫闭眼休息了3分钟,当时已连续工作超8小时。8月6日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责罚规定中的“严重损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嘉点评:本案法院的审理与裁判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适用边界作出了清晰指引,彰显了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

  法院在审理涉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件时,需要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判断。其中,在合理性审查层面,要从个案实际出发来判断。就本案而言,门店“营业期间不闭店、不睡觉”的规定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存在仅一名店员工作、店员连续工作超8小时的情形,如果规章制度忽视员工的生理需求和工作强度,未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则该规章制度不具合理性。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结合行为性质、情节及案件细节综合考量。本案中,法院结合店员工作强度、工作时间、休息需要,认定其行为未达“严重”程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作出判决,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案的裁判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为法院审理涉规章制度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裁量参考;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推动用人单位建立科学合理、有人文关怀的用工管理制度;同时,该案的裁判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张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09某银行宁波市分行、鼓楼支行与海南某实业公司、宁波某进出口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案情简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某实业公司一案,涉及标的额达16亿多元,抵押物系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共计7765.3余亩林权。经宁波中院依法公开拍卖,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但涉案林地腾退一度陷入僵局。宁波中院多次赴陵水张贴腾退公告,进行走访、约谈以及全面调查,结合实际制定腾退方案和特情处置预案。经与买受人多次沟通,结合承租户实际诉求,宁波中院根据水果生长周期长短,制定了分步腾退、批次移交、分类补偿的工作方案,充分保护承租户合法权益,为林地整体平稳交付清除了障碍。后林地顺利交付,承租户也依法得到补偿。

  张欣点评:本案系标的额巨大的异地执行案件,且执行财产为外省林地,涉及众多承租户与雇工群体,权属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宁波中院在依法推进强制执行的同时,充分考量承租户的实际处境,稳妥化解腾退矛盾,有效推动被拍卖林地顺利交付,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践探索。

  本案体现了交叉执行机制在复杂执行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涉案林地位于海南陵水,宁波中院积极争取当地政法委的支持,并在陵水法院的协同配合下,多次开展实地调查与联合行动,切实克服了异地执行在信息掌握和现场处置方面的固有困难,有效推动案件顺利办结。

  在林地腾退过程中,宁波中院注重实现买受企业与承租户的利益平衡。面对林地承租关系复杂、补偿诉求较高等情况,宁波中院在全面调查基础上,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制定执行方案,通过张贴公告、约谈承租户、释法说理逐步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司法拍卖的严肃性,也妥善保障了承租户的合法利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复杂行为执行案件中的专业化治理能力。

  总体来看,本案在坚持执行强制性的同时注重执行方式的适度与理性,在依法保障买受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不必要影响,为处理涉企重大财产处置及群体性利益交织的执行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罗丽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10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涉案运动公司通过网络发布几十篇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还多次通过社交媒体招揽人员报名。该运动组织共组织1115人次进入箭峪岭等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非法穿越活动,收取费用11.94万元。检察机关对涉案运动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损害秦岭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组织行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罗丽点评:近年来,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频发,严重威胁着秦岭生态环境。

  本案的显著特色有:第一,破解了生态环境保护“事后救济”难题,践行了“预防﹢恢复”双轮驱动。一方面,法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裁定涉案公司立即停止组织穿越行为,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禁令预防性司法功能,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前移环境保护关口,防止生态环境发生不可逆转性破坏;另一方面,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采信鉴定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功能。第二,明确禁止令保全措施作出后仍开展组织非法穿越核心保护区禁止令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破解了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鉴定评估等认定难题,围绕涉案公司生态环境侵权构成、侵权责任承担及具体承担方式等,在专家意见等辅助下,展开司法审判,为类案处理积累了有益审判经验。

  本案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推动人民法院预防性司法功能发挥,依法判令涉案公司承担停止侵害﹢生态环境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及时有效恢复秦岭生态环境,相关裁判模式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司法经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