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司法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聚焦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若发生涉外纠纷,应如何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既有企业利益冲突,司法如何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跨境物流中包干价合同的风险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这些现实问题,均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进程中真实涌现。
发展遇疑难,司法有回应。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同步发布首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一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各类案件,不断优化制度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做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作用。
2026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一桩桩真实案件的公正裁判,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高质量发展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破解涉外审判难题,高效化解跨境纠纷
随着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国门投资兴业,涉外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司法保障必须紧跟战略步伐,做到同频共振。
一笔10亿泰铢的贷款,主合同约定适用泰国法律,保证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一旦欠付违约、纠纷成讼,中国法官该如何厘清法律适用、作出公正裁判?
某银行泰国公司向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泰的子公司发放10亿泰铢贷款。双方签订《授信函》约定适用泰国法律,争议由泰国法院管辖。而保证人邓某、江某与某银行泰国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则约定适用中国法律。贷款逾期后,某银行泰国公司依据《授信函》约定向泰国法院起诉借款人某国际贸易公司,同时向我国国内法院起诉保证人邓某、江某,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主债务金额的确定是明确本案保证责任的前提,因案涉《授信函》明确约定适用泰国法律,故主债务的审查和认定应当适用泰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并未等待泰国法院对主债务的判决结果,而是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认定主债务具体金额,判决邓某、江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泰国法院后续作出的对主债务的判决也与本案认定一致。
涉外审判中,如何准确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人民法院依托司法协作机制拓宽查明路径,为同类案件审理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覃某与韦某甲、韦某乙投资合同纠纷案中,覃某与韦某甲签订《合股合约》,约定共同出资在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WD公司,并持有该公司股份。覃某支付38万元投资款后,以韦某甲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构成欺诈为由诉请返还。一审法院驳回覃某全部诉讼请求后,覃某不服提起上诉。
覃某是否已经向WD公司出资并成为股东?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覃某签订《合股合约》的缔约目的是否实现,也关系到他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人及其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充分借助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13﹢2”司法协作机制,通过与高校开展域外法查明合作,准确查明印尼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载于公司成立公证书中的公司章程可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根据查明的法律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WD公司已收到覃某的投资款、覃某已成为WD公司股东,其请求退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7月,在第二届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13﹢2”推进活动上,“13﹢2”司法协作机制与有关高等院校会签了《域外法查明合作框架协议》。人民法院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司法协作机制,妥善化解涉外纠纷,既破解了域外法查明的实践难点,也为涉东盟纠纷的高效处理提供了实践思路。
坚守司法公正,平衡多元利益保护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自身发展与城市整体规划难免产生冲突。如何平衡好企业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考验着司法的智慧与担当。
珞璜港位于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庆主枢纽区域,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是国家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网络具有重要意义。重庆某港务公司因珞璜港扩建的需要,对铁塔周边土地进行开挖并修建护坡,造成对附近重庆某水泥公司修建的两座输电铁塔电力保护区及塔基的不利影响。重庆某水泥公司多次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出铁塔塔基因开挖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建议进行加固。重庆某水泥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某港务公司加固铁塔塔基、拆除构筑物、搬离行车轨道和集装箱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重庆某港务公司的行为危及重庆某水泥公司的财产安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如果简单地判决拆除、搬移,不仅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珞璜港建设、运营等成本的浪费,影响国家重点工程进度。
经过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综合考虑,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港务公司对铁塔基础进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驳回了重庆某水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庆某港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消除危险,但侵权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影响铁塔安全的程度,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既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大局的责任担当,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规则指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物流运输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核心载体与基础支撑。规范跨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在云南某电气公司与云南某物流公司、李某、靖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包干价合同风险边界、承运人全流程义务等裁判规则,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2020年,云南某电气公司向老挝当地企业销售两台变压器用于老挝水电站项目,并就设备的跨境运输事宜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提示,运输路况复杂,建议投标方现场考察,运输费用为包干价,后续不再追加任何费用。云南某物流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15日内将货物运至老挝指定地点,并确定了包干运费。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却波折不断。云南某物流公司以雨季路况恶劣为由,要求额外支付停滞台班费等费用,后又因内部费用纠纷导致实际承运人靖某某扣留货物,最终逾期两个多月才完成交货。此外,因云南某物流公司在实际运输中未尽保管义务,变压器出现损坏。云南某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物流公司及其股东李某、实际承运人靖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云南某物流公司则反诉请求增加运输费用。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外的免责事由,其未及时完成运输、未妥善保管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李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运费,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为包干价,云南某物流公司超出招投标范围及合同约定主张费用缺乏依据,遂判决云南某物流公司及李某向云南某电气公司赔偿损失,云南某电气公司向云南某物流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费。
一审判决后,云南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某物流公司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这起案件的裁判明晰了承运人对可预见运输风险的识别规避义务,划定了包干价合同的风险覆盖范围,厘清了承运人全流程保管义务的认定标准,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同时,通过依法认定承运人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损失,人民法院引导物流承运主体规范运营、强化履约能力,助力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跨境物流体系,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首次对司法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工作提出系统性规范意见,擘画法治护航蓝图。一年后,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重磅发布,持续彰显司法实践成效。人民法院扛牢重大政治责任、践行时代使命,以扎实司法实践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正不断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记者 孙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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