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这为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对法院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服务绿色低碳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学习贯彻落实法典精神,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提质增效,本报特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服务保障更高水平生态建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郑青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这既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的规范确认,更是未来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深化发展的制度遵循。
近年来,浙江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的改革实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5年来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7.3万件,为更高水平生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设立环资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全省11家中级法院实现环资庭全覆盖,93家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设立了独立的环资庭或环资专门审判团队,逐步建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健全集中管辖机制,对大运河、钱江源、瓯江等流域生态系统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决重点流域环境司法保护“九龙治水”问题。二是强力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法典把污染防治放在总则编后的第一块内容,突出体现了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过去5年,浙江法院审结涉环境污染一审刑事案件637件,判处罪犯1421人,形成有力震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排放废盐酸污染湖泊的11个被告人定罪判刑,并判令赔偿修复费用等4.8亿元,写入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三是健全绿色司法机制。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立为一编,很好地衔接了国家战略,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法治保障。近年来,浙江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碳汇交易、绿色金融等案件,切实加大对新一代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动“环资﹢破产”审判融合,探索建立资产绿色评估和投资人绿色准入机制,实现企业重生、生态环境治理、营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多赢共赢。四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执法司法配合等。2024年10月,浙江省委就转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形成省人大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的制度。浙江高院认真落实制度要求,定期向省人大报告,在监督支持下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
下一步,浙江法院将坚决扛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的使命担当,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优化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更好服务、适应全面绿色转型,助推呈现诗画浙江山清水秀的生动图景。
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守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在污染防治攻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通过司法办案助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作用,妥善审理涉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推动减污降碳扩绿协同增效,切实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依法审理光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民生案件,引领城乡生产生活新风尚,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深化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审判体制机制。在完善专门审判体系上下功夫。通过配强审判团队、合议庭等方式积极保障生态环境审判专门化;大力推进海岛海域、自然保护地等环境资源审判巡回审判点、特色共享法庭建设,持续完善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环境资源专业审判体系。在完善集中管辖上下功夫。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因地制宜优化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切实提升专业保护、系统保护能力水平。深化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规则、程序等实质合一,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在完善裁判规则上下功夫。完善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机制衔接。坚持预防和恢复司法理念,因地制宜适用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碳汇修复、环保公益劳动等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注重联动共治,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强化执法司法协同。加强与公安、检察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配合,依法高效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在统一执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强化纠纷源头治理。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生态共治中心等平台,深化“田长(河长、湖长、林长)﹢法官”工作机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推动环境资源纠纷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强化跨域司法协作。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浙皖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作用,推进完善资源共享体系、生态环境修复平台等,精准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
做实固本强基,着力夯实生态环境司法基础保障。抓好政治建设。自觉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环境资源审判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胸怀“国之大者”,抓好“省之要者”,坚决养成在吃透上级精神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习惯,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抓实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树牢“审判、学习、研究”一体化理念,加快培养兼具环境、法律、绿色金融等知识的专家型、复合型审判人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做法。抓深环境法治宣传。紧扣法治浙江建设20年等节点开展普法工作,深入推进“院长开庭”和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活动,结合实际探索生物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法治公园”等建设,引领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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