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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实道交纠纷实质化解?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5-06 16:26:55
  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均就道路交通安全作出相应规定,司法解释为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请介绍一下,除了制发司法解释外,人民法院还通过哪些方式推进法律实施?
  答: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专设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10个条文对机动车道交纠纷责任作出规定,尤其是对实践中较为常见且争议较大的挂靠机动车责任、未过户机动车责任、好意同乘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系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就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交通事故处理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两部法律就交通参与的全过程作出了基础性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裁判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保障。两部法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除制发相关司法解释锚定方向、明确规则外,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落实法律实施、促进良法善治。
  一是推动形成法律实施合力。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形成法律实施合力。有的法院针对道交纠纷中涉保险公司情形较多的现象,定期向保险主管部门反馈保险公司成讼情况,促进行业内部优化管理,依法自动理赔,及时实现当事人权利。各地法院加强调解指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解纷途径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大先行调解力度,以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
  二是积极开展对下指导。道交纠纷情形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形。有些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尚不成熟,对此,我们采取法答网答疑、推送案例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恰当方式进行解答和指导,提供稳妥适用法律的思路和参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目前,在道交纠纷方面,我们通过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送案例,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误工费计算、未投保交强险法律后果等问题提供了指引。同时,通过法答网答疑,我们就道交纠纷涉及的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认定、财产损失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指引。下一步,我们将就有关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形成更加权威合理的规则。
  三是加强法治联动和宣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明法于心,还需遵法于行。为确保执法尺度统一,保障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与人民法院民事责任分配相互协调,维护法治权威,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联动,通过案例共研、同堂培训等方式强化执法司法相协调。人民法院还通过邀请旁听庭审、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宣传推介,推动社会形成法治共识,延展道路交通法治张力。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完善道交纠纷审判工作机制方面的努力和探索?
  答:人民法院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道交纠纷的特点和解纷方式特点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问题发掘研判。通过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案件信息大数据分析、群众来信来访、下级法院高频提问、有关部门情况反映等途径挖掘道交纠纷反映出的交通出行新特点新趋势,及时研判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我们调研发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增长较快,发生事故后能否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而在程序上作相应的一并处理,之前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款明确了先由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赔偿顺序。这一规定就是为实践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解提供制度接口,促进争议“一揽子”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解纷成本。
  第二,做实专业化审判。人民法院做实道交纠纷专业化审判,以专业树权威、促公正。针对道交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环节较多的特点,很多地方法院都建立专门的道交纠纷审判团队,配齐配强审判力量。有的法院推行要素式审理,针对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保障高质高效裁判。对所处理的道交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注重解剖和复盘,提炼裁判规则、总结解纷规律,既做到裁判尺度统一,又实现经验复制和推广。
  第三,强化技术赋能。通过推行道交纠纷处置远程化、智能化,提升道交纠纷处理效率,不断提高便民利民司法服务水平。比如,有的法院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鉴定机构、保险机构等数据共享,实现了调解、鉴定、诉讼、理赔全流程数据一体化,通过一键登录即可在线办理道交纠纷全部事项,群众不用跑腿就可以处理好事故纠纷。这些措施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问:随着车辆保有量增加和人们出行日益频繁,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相应的纠纷也容易随之增加。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答:交通事故会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不便甚至痛苦。形成纠纷后,通常还会经历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相关机构鉴定或定损、医疗机构实施诊疗、人民法院或相关机构纠纷化解等多个环节和程序。如果不靠前发力,不强化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那么消弭事故影响和化解各方纠纷将耗时耗力、事倍功半,大大降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跳出案件看案件,切实避免就案办案和机械司法,立足预防、面向基层、加强调解、整体施策,与相关部门协力打造公正、高效、惠民的道交纠纷处理工作机制。我们总体上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推动交通事故源头预防。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认真梳理道交纠纷案件反映出的安全短板和民生期盼,采取恰当方式协力推进源头预防,通过案件“小切口”促推构建平安出行“大篇章”,防范事故于未然。有的法院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醒目警示标语、清除障碍物等建议,得到充分认同、积极反馈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源,有效防止了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的法院针对辖区内物流产业园区集中或网约车、外卖骑手等较多的特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社区“上门提供咨询”、组织学习事故教育资料、共同会商优化交通治理等方式,消除风险源,清除危险点。
  二是促进纠纷前端化解。我们深入查摆道交纠纷产生、纠纷成讼乃至反复成讼、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等方面的原因,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在靠前调解、前端化解各环节各方面对症下药、查漏补缺,努力促进纠纷及时解决,使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研究发现,道交纠纷通过调解或一审程序即解决,既有利于大大减轻当事人成本耗费、及时救济和权利实现,又有利于引导建立和强化良好的解纷模式。我们瞄准实践中的难点堵点,定向发力。比如,调解机构和基层人民法院反映在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上由于法律适用存在困难、裁判尺度亟待指导,容易导致当事人预期不明和难以决策,进而难以尽早解纷。就此,我们通过2020年修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制发《解释(二)》等方式,引导基层法院和调解机构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形成稳妥方案,增强解纷结果可信度和解纷过程透明度,从根本上强化纠纷前端化解的速度和力度。 
  三是做实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遵照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设定科学合理的诉讼流程和规则,衔接和畅通诉调程序、集约和优化相关诉讼环节,通过一站式解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妥善、便捷地解决纠纷。本次发布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就此作了鲜明的呈现,能够避免因解纷程序和方式繁琐导致当事人流程焦虑和受到“二次伤害”。同时,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恰当运用司法救助,以“最解忧”的方式探求群众关切的“最优解”,降低当事人诉讼负担。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