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以法典之名,护锦绣山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的重大法律成果,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定位、定名、编纂模式和编章考虑,切实扛起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本栏目特刊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撰写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 施春风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重大成果。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科学抉择,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意义重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定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定位直接决定着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价值导向和制度内核。所以,编纂法典首先要回答好“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法典”。
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这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纲与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修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同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呼吁编纂一部充分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
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把“美丽中国”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把“绿色”纳入新发展理念,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通过完善立法,系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并指引和规范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作出重要部署。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法典编纂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同时,放眼世界,在生态环境领域编纂法典的国家并不多,其影响力很有限。法典编纂,也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内在需要。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定名。为何选择“生态环境法典”之名,这是统筹考虑法典政治价值、法治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结果,这一名称具有更强的涵盖性、更广的涵盖面。
从法治渊源看,“生态环境”表述早已写入宪法。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生态环境”一词;1982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专家建议将“保护生态平衡”改为“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建议被宪法修改委员会采纳。宪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沿用至今。“生态环境”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法治概念。
从概念内涵看,“生态环境”突破传统“环境”局限,强调生态系统与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涵盖和谐生态关系、完整生态系统、良好生活环境,将生态系统整体性、环境风险累积性、代际公平纳入考量,是现代环境观的集中体现。这一概念集历史性、学科性、实践性于一身,为法典化提供核心理论支撑。
从文化根基看,“生态环境”概念根植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具有中华文明鲜明特色和独特标识的“天人合一”思想一脉相承。我国古代立法就对水土、山林、鸟兽等作出规定,形成独特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在我国,“生态环境”有其特定内涵且兼具包容性与系统性,与法典定位、价值追求高度契合。
从立法实践看,数十年来,“生态环境”持续出现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中,使用场景不断丰富、内涵持续拓展,成为彰显中国生态环境理论与话语体系原创性的重要标识,能够更好诠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与话语体系。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模式。回顾法典研究过程,各方面很快形成了“适度法典化”的共识。但是,关于如何落实适度法典化,在理论研究中有诸多方案,却少有操作性、实践性、整体性方案。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将法典编纂涉及的现行法律分三类情况处理。第一类情况: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第二类情况: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法典中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选择“适度法典化”,如何处理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法典编纂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对此,不能简单地以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或者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来处理。为妥善处理这一关系,法典作了专门规定,即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是立法技术的创新实践,既处理了当下生态环境法典与现行法律的关系,也处理了法典与将来立法的关系。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章考虑。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和有关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具体实施层面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编设章进行整合。
一是关于“生态保护”入典。“生态环境”的概念已经明确包含“生态”的内容,进一步看,生态保护入典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总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确保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重要保障和客观需要;是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要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系性协调性完备性法律制度保障的现实需要。
二是确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分编顺序。从历史发展看,人类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感知和应对始于污染防治,后扩展至生态保护,进而延伸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思考。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主要发端于污染防治类法律。在遭遇要素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后,开始关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间的关联,而且越发关注对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的整体保护。从工作实践看,污染防治一直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三大攻坚战”之一。将污染防治编位置靠前安放,随后为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符合历史逻辑、法律逻辑和实践逻辑。
三是关于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如何入典。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自然资源是生态之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生态保护”是从属关系,是生态保护的应有之义。同时,生态系统及生态要素保护和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虽然联系密切,但也存在显著差异。在生态保护编,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放在“生态系统保护”之后,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特点,体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
总的看,生态环境法典的定位、定名、编纂模式及编章考虑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中国智慧。随之,总则编关于生态环境的定义、基本原则等重要概念、重要制度既有承继也有创新。污染防治编提炼总体要求,对新领域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焚烧秸秆、油烟恶臭等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生态保护编转变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构建起系统完整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绿色低碳发展编系统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并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通过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建立全面严格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蕴含着丰富的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