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作为2026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26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这一系列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部署,深刻体现了党中央对市场竞争规律认识的深化,标志着治理“内卷式”竞争的思路从治标向治本的更高要求转变。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的根本保障。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协同发力,构建全链条、多方面、多层次的法治治理体系。
一、深入剖析“内卷式”竞争的法治症结是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的“内卷式”竞争,突出表现为企业间竞相压低价格、压缩利润空间,导致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随之下降,创新投入被持续挤压,行业整体陷入“低价—低质—低利—低创新”的恶性循环。这种以牺牲质量、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竞争模式,最终损害的是产业核心竞争力、市场长期活力和社会整体福利。“内卷式”竞争的成因复杂,涉及经济结构转型阵痛、产业政策导向偏差、企业短期行为选择等多重因素。从执法司法角度审视,至少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法治层面的症结,值得深入剖析。
垄断行为滋生“内卷”,侵蚀公平竞争生态。“内卷”的本质是市场竞争规则失灵、公平竞争生态失衡,而垄断行为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成因。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通过限制交易、数据封锁、强制“二选一”等手段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中小企业被迫同质化竞争维持生存,滋生“内卷”;一些企业、行业协会达成或组织达成横向垄断协议,通过分割市场、价格同盟等形式促成“内卷”;一些地方政府不合理补贴、设置行业不合理准入限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从而诱发“内卷”。
创新激励不足助长“内卷”,诱发低水平重复建设。一方面,原创性研发投入高、周期长,与侵权仿冒的低成本、快周期之间形成巨大反差,短期内抑制企业创新意愿,长期则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申请“低质量专利”或布局“专利丛林”,催生“专利泡沫”,将专利制度异化为阻挡竞争对手发展、勒索超高许可费的工具,进一步抑制行业整体创新,导致大量资源沉淀在既有技术的低水平重复之中,难以形成突破性创新。
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内卷”,扰乱市场健康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公平协议、算法歧视、流量劫持及非理性补贴等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为维持生存被迫降低商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企业以窃取、利诱、胁迫、有计划有组织“挖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引发“向下竞争”的恶性循环。
上述三者相互交织、层层递进,垄断行为固化了不平等竞争,为低水平重复提供了温床,创新激励机制失灵进一步削弱了产业升级的内生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加速了市场的“逐底竞争”。三者共同构成当前一些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的主要法治症结,亟须精准施策、系统破解。
二、司法激励科技创新是破解“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保障
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司法审判承担着规则供给与终局救济的重要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清晰、可预期的裁判规则。“内卷式”竞争的直接受害者往往是受到垄断行为挤压、被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的中小企业和创新主体,司法程序为他们提供了寻求终局性救济、恢复公平竞争地位的有效渠道。从司法审判职能上看,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为市场竞争“划红线、明底线”,激励科技创新则是为经营主体“树标杆、指方向”,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司法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的一体两翼。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狠抓落实。
强化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筑牢高质量创新基石。专利质量是创新质量的法律映射。低质量专利泛滥,不但无法有效激励创新,反而会抬高后续创新成本、增加诉讼风险、催生“专利丛林”。因此,细化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授权确权标准,确保授权专利的创新“含金量”,是司法激励创新的基础性工程。对于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真创新”、“硬科技”,依法予以充分保护,确保创新者对其研发成果能够获得的法律保护形成稳定预期,从而敢于进行长周期、高投入的研发活动。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坚决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防止低质量专利侵占公共领域、阻碍后续创新。强化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从源头上提高创新门槛,倒逼企业将资源投向真正具有技术含量的研发活动,而非通过大量申请防御性专利“跑马圈地”。同时,通过清晰界定专利保护边界,减少因权利范围模糊引发的纠纷,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对于破除“内卷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让创新投入获得充分回报。创新的动力来自对创新回报的充分信心和稳定预期。如果侵权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创新者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市场必然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最终导致无人愿意创新、大家竞相模仿的“内卷”困局。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2026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晰裁判标准,切实提高侵权代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在58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总额达20.5亿元,释放出司法全力保障创新者的投资回报、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的清晰而坚定的信号。
加强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切断“窃密式内卷”的根源。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与专利的“公开换保护”不同,技术秘密以保密性为其存续前提,一旦泄露便难以挽回。在“内卷式”竞争环境下,以“挖人”、“窃密”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尤为恶劣——不但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从整体上破坏了行业创新生态,使企业不再信任创新投入的安全性,进而抑制整个行业的创新意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多起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力打击系统性窃取、群体性挖人、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树立了加大保护技术秘密的司法导向,逐步扭转“窃密—模仿—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入到自主创新的正道上。
惩治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为“真创新”净化法治生态。部分经营主体将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利用“问题专利”发起批量诉讼,干扰对手正常经营;为达到阻挠竞争对手企业上市等目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消耗对手资源、损害对手商誉;滥用诉权,以诉讼为手段进行市场博弈等。这些行为使知识产权制度偏离了保护创新的初衷,沦为“内卷式”竞争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保持高度警惕,2025年11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5件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确保宝贵的司法资源和社会创新资源不被无谓消耗。
聚焦纠纷实质化解,引导企业从“对抗”走向“共赢”。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非目的。尤其是在涉及科技创新的案件中,诉讼的终极价值不在于胜负,而在于通过明晰权利、定分止争,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的整体发展。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追求“案结事了”,更致力于引导企业“合作共赢”。在近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涉新能源领军企业系列知识产权互诉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基层巡回审判,走进企业开展调解工作,精准把握双方核心利益与长远发展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聚焦创新发展、良性竞争,最终促成双方50余件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这一实践生动诠释了司法在化解产业“内卷式”竞争中的独特作用,不是简单地裁决输赢,而是着眼于将企业从“你死我活”的消耗式竞争中解脱出来,将宝贵的创新资源重新聚焦于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这种“化干戈为玉帛”的司法智慧,正是引导企业跳出“内卷”陷阱、通过开放合作提升整体产业竞争力的有效路径。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长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整治“内卷式”竞争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始终,坚持系统观念,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司法保障、协同共治四个维度综合施策、系统推进,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的法治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场竞争从“卷价格”向“卷创新”、“卷质量”转变,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完善立法维度上,坚持规则先行,构建高水平市场竞争治理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内卷式”竞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原因之一是部分领域制度供给不足,规范衔接不畅,导致企业行为缺乏清晰边界,地方政府干预缺乏刚性约束。因此,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着眼源头预防。一是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进程。有针对性整治“内卷式”低价倾销,完善对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新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制,明确平台企业在价格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二是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有机联动与协同配套。《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着眼于源头预防,防止政府行为扭曲市场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聚焦于结构性规制,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和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致力于行为规范,维护市场行为的正当性。尽快形成以公平竞争审查为事前预防,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事后规制的“预防+规制”治理体系。三是适时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缺乏系统性。专门立法有助于切实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健全和机制完善,依法阻断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向下竞争”。
在强化执法维度上,加强市场竞争行为规范与创新引导,推动竞争模式深层变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内卷式”竞争行为日益突出,与执法标准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有力直接相关。运用法治方式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在执法层面保持高压态势,以严格精准的执法破除“违法获益、守法受损”的侥幸心理,引导经营主体从低水平同质竞争走向差异化创新竞争。首先,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重点规制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严格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行业协会组织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正确划定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其次,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落实,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力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从源头上防止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内卷”诱因的产生。第三,推动多部门协同的行政指导。2026年4月9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相关司局联合召开动力及储能电池行业企业座谈会,部署规范产业竞争秩序相关工作。这一多部门联合、政企协同的治理实践表明,行政指导在识别行业痛点、凝聚治理共识、形成行动合力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与刚性执法形成有效互补,共同构建起防范和化解“内卷式”竞争的立体化治理网络。
在司法保障维度上,深化司法治理路径的实践探索,以规则引领高质量发展。整治“内卷式”竞争,司法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通过裁判确立规则,引导预期,实现从个案正义到市场的普遍正义。“内卷”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折射出竞争规则供给不足和预期不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职担当、服务大局。一是从纠纷裁决者向规则引领者升级。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将法律的抽象规定转化为经营主体清晰易懂、可预见的行为指南,从源头上减少因规则模糊而导致的“内耗式”试探。持续梳理发布涉垄断、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形成主题鲜明的典型案例体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更清晰的裁判规则供给。二是从个案审结向实质解纷拓展。注重以调解促共赢,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引导企业达成技术许可、产业合作等长期安排,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实现从制止侵权到促进转化的治理效果延伸。这一路径有助于化解企业“存量搏杀”的“内卷”心态,转向共创增量,共谋发展。三是从被动保护向前沿护航聚焦。在新类型、新业态案件中,司法应主动划定规则边界,为前沿领域创新廓清赛道,切断“低水平模仿—同质化竞争”的“内卷”链条,疏通“高质量创新—高价值竞争”的发展主航道,以裁判规则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展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在协同共治维度上,凝聚各方力量,打造多元共治的综合治理格局。法治社会要求共建共治共享,整治“内卷式”竞争不能仅靠单一部门单打独斗。“内卷”的成因交织着政府行为、市场行为、社会心理等多重因素,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从行政监管到司法保障,从行业自律到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一要推进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有机衔接。完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司法审查—线索移送”的双向衔接与协同运作机制,形成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执法司法合力。进一步深化数据共享、业务会商、联合培训等合作,实现从事后裁判向事中干预、事前预防的治理链条延伸。二要探索建立司法机关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间专利质量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将专利质量信息与诉讼行为相关联,识别“内卷式”竞争引发的纠纷,加强侵权民事程序与授权确权行政程序衔接配合,尽可能缩短相关案件审理周期,让企业从“内卷式”竞争中快速脱身,将资源重新投向研发和市场。三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行业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树立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理念。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内卷式”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上述四个维度并非彼此孤立,而是一个环环相扣、协同发力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在逻辑关系在于:完善立法是首要前提,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确立竞争规则边界,筑牢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制度保障;强化执法是关键中枢,将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现实中的刚性约束,通过法律实施扭转“逐底竞争”的行为惯性;司法保障是重要防线,在定分止争中树立标杆,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升华为可预期、可遵循的裁判规则;协同共治是深厚根基,凝聚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从源头上根除滋生“内卷”的社会土壤。这四个维度形成全链条法治合力,着力破解“内卷式”竞争反复发作、难以根除的治理难题。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压舱石。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并非简单的市场秩序整顿,而是一场规则重塑、发展范式转换的深层变革。唯有以法治思维引领,以法治方式推动,才能真正将经营主体从低效存量博弈中解放出来,让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实现从同质化低水平竞争向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作者: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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