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判决书上写下“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郭静还没有意识到,这起案件成为了山东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个案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加倍惩戒、震慑预防,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创新、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202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制定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推动这一制度在山东法院全面落地落细。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社会普遍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再升级”。
惩罚性赔偿在山东法院适用情况如何?《裁判指引》与《解释》存在哪些内在逻辑关联?
坚持“审得严、罚得准、用得好”,山东法院的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不仅是对高质量发展司法保护需求的回应,也将为进一步准确适用《解释》提供现实参考。
审得严:多案赔偿数额超2000万元
郭静审理的这起发明专利侵权案,缘起于一种名为“长碳链二元酸”的重要精细化工产品,它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是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
案件的原、被告不是头一回在法院“打照面”。原告上海凯某公司是“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早前就曾因专利侵权纠纷与瀚某公司、归某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认定瀚某、归某两家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法院的判决没有换来“急刹车”,两家公司并没有收手。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侵权获利大、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以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需要从制度层面寻求破解,惩罚性赔偿就是突破口。”山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陈庆亮分析认为。
惩罚性赔偿,简单地说,就是在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对恶意侵权人成倍数惩戒。
2022年4月,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制度框架下,山东高院制定发布《裁判指引》,明确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成为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的详细指导,这也给凯某公司提供了新思路。
这一回,凯某公司在请求判令停止侵权之外,还提出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主张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能否适用?“我们认为,这不是普通的侵权,而是典型的重复侵权行为,构成了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惩,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郭静回忆说。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结合侵权产品的销量、时间、价格、平均营业利润率、技术贡献率等数据,测算出凯某公司实际损失,也就是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为1346.99万元,据此计算出惩罚性赔偿总额4040.97万元。因已超出凯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全额支持凯某公司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这是目前为止山东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个案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坚持“严格保护”理念,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适用。截至目前,山东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案件57件,赔偿数额共计2.4亿元,多个案件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并有多起案件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涉及“大北农”“禾丰”“美年”“三奇”“凤阳”等多个知名商标。通过判处高额赔偿,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权利人受损权益得以挽回,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
罚得准:解决“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问题
不过,一项新制度的成熟,往往需要一个过程。
“尽管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但仍有些情况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山东高院民三庭庭长徐兴军说,特别是当前知识产权案件案情更趋复杂,法律关系交织,对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少数法院甚至存在对惩罚性赔偿“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
为此,山东高院通过编写说明、集中培训等形式,指导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问题。
“是不是必须判处高额赔偿金才能体现惩罚性?”山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于志涛在培训指导中听到这样的疑问。“这是对惩罚性赔偿的认识不够全面,高额赔偿金固然是一方面,但惩罚性赔偿又不仅表现在这一方面,即使在部分案件中判处金额不高,但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也同样能体现惩罚性。”
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关心“适用中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对此,于志涛表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的确要区分不同情况,比如对侵权源头生产商要毫不手软,重拳出击,从高甚至顶格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而对销售商侵权案件则要综合考虑确定合理倍数。
“但坚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我们秉持司法谦抑,在案件中坚持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利益失衡。”于志涛特别提到这一点。
例如“N1爱宠爱猫”猫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就是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中,原告主张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仿冒行为并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最终仅对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对不正当竞争没有适用,再次重申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既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利益失衡。
这些“细微”考量,进一步推动尺度统一,让惩罚性赔偿适用更加准确并具有可预见性,也让知识产权法官们摒弃顾虑,做到“想用、敢用、会用”。
用得好:在丰富适用中做实更严格保护
比“想用、敢用、会用”更重要的,是“用得好”。
用得好,不仅能保持具体个案中的利益均衡,还可以在丰富适用情形等过程中,从实践和制度层面为健全完善惩罚性赔偿提供参考。山东法院探索的“故意、情节严重情形以及计算基数的确定”等,就在《解释》中有所体现。
例如,《裁判指引》细化了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被告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法院裁判承担责任或者与原告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
“这意味着,出现以上这几种情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即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降低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对于解决‘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山东高院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柳维敏分析说。
如何“算得准”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重要一环。为精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山东法院细化了计算基数中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确定方式,但计算基数无法确定时怎么办?
山东法院提出对能够确定计算基数的部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可以适用法定赔偿。“这一‘协调适用’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陈庆亮介绍。但法定赔偿数额并非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所以,山东法院明确“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数额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做到“过罚相当”。
这在“稻花香”大米商标侵权案中得到充分体现。这起案件中,对有证据证明侵权商品销售情况的部分精细化计算确定侵权获利并作为计算基数,对权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通过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确定1600余万元赔偿金,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山东法院在科技创新、粮食安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重点领域,均将惩罚性赔偿作为重要司法保护手段,并以制度文件形式予以固定。
陈庆亮举例说,一般惩罚性赔偿通常在补偿性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山东高院出台的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司法文件中,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特点,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特殊保护作专款规定,规定在多种情形下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起步即为二倍,体现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最严格保护,有效保障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
“随着《解释》的施行,我们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准确贯彻适用。”山东高院副院长吕涛表示,山东法院将继续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从严打击严重侵害创新等行为,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的作用,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马云云 马强)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