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生态环境法典系统集成并法定化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精髓、制度创新与实践智慧。甘肃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交汇处,是黄河、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强调,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近年来,甘肃法院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构建“全链条生态保护﹢全方位绿色发展”的职责定位,为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栏目特刊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莉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开启法典时代生态环境司法新篇章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何莉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一重要论断,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需求与法治保障的制度逻辑有机统一,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甘肃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交汇处,是黄河、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是阻挡腾格里、巴丹吉林、库姆塔格等沙漠汇合南移的防风固沙屏障,在全国生态大局中的功能作用举足轻重。甘肃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构建“全链条生态保护﹢全方位绿色发展”的职责定位,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甘肃经验”,努力为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思想根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把握生态环境司法的遵循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以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法治思维为方法论指引,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提出了三个维度的遵循。
其一,坚持“整体系统观”的司法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生态司法应当着眼环境资源各要素保护需求,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甘肃横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秦岭祁连纵横交错,六大地貌单元相互关联、彼此影响,这决定了甘肃法院的生态环境审判必须摒弃碎片化、割裂式思维,树立全流域、全要素、全过程保护的系统司法理念。
其二,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司法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仅是发展观的深刻变革,更是司法价值观的重要重塑。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辩证关系,着力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原真性。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三,落实“最严密法治”的司法责任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律原则,落实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生态司法不仅要实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有效制裁,更要通过恢复性司法实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实现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的良性互动。
制度创新:构建生态环境审判“甘肃模式”的司法实践。立足生态区位特点和司法资源禀赋,甘肃法院大力推进生态司法审判专业化、体系化建设,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与司法管辖碎片化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其一,在机构设置上,实现机构专业化与保护全覆盖。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生态环境案件管辖制度,将林区中级法院调整为专司生态环境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区域由原来的洮河、白龙江流域,扩大至小陇山林区、祁连山保护区、子午岭林区等,实现对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同时,在黄河湿地、国家公园、山丹马场、石窟遗址等设立生态旅游法庭或巡回法庭,将环境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到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最前沿。
其二,在裁判机制上,推动审判“三合一”与修复多元化。严格落实“最严密法治”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审判“三合一”实质化融合,有效促进刑事惩治、民事赔偿与行政履职协调联动。2024年至今,甘肃林区法院共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888件,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多个领域,其中5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及相关领域典型案例。在审理执行中,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积极探索动物野化放归、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修复方式,促成黄河流域首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交易落地。
其三,在规则供给上,强化保护系统性与治理协同性。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与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持续完善从山、水、林、田、湿地等源头保护,到废水、噪声、固废、温室气体排放等过程管控,再到黄河岸线保护、生态保护补偿等全链条制度设计,探索形成涵盖面广、层次丰富的司法保护“甘肃方案”。
系统治理:打造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司法协作格局。生态保护非一时一日之功,也非一地一域之事,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决定了司法保护的协同性,必须跳出行政区划,构建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体系。
其一,深化省际协作,共护区域生态安全。围绕祁连山生态环境安全,与青海高院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地调研治理和修复成果,携手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与青海、四川等相邻省区法院加强司法合作,联合举办生态司法保护论坛,着力构建横向协作模式,并依托“河长制”建立健全法院院长协同巡查机制,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同频共振、联动共治。
其二,强化府院联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积极推进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与对口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建立会商研判、业务指导、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在黄河流域、祁连山区域、陇中黄土高原,各级法院积极运用“司法﹢行政”的协同模式,有效打通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法律实施与行政监管的同向发力。
其三,创新修复机制,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加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功能恢复。在黄河流域设立17个生态修复基地,累计复绿面积近1.5万亩,补种补植树木17.43万株。探索林业案件碳汇补偿机制,创新刑罚执行方式,将财产刑的履行转换为补植复绿、林木管护,让司法裁判真正转化为可触可及的生态修复成果。
面向未来: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深化生态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法典回应时代任务,从减污染、保生态、促降碳等方面全面构建新的篇章,也将助力甘肃法院在更高水平上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其一,深化理念更新,在法典实施中彰显政治担当。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彰显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结合起来,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法院各项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保持一致。
其二,深化机制创新,在法典实施中完善审判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要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优化跨域集中管辖,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生态环境审判体系。重点关注涉环境侵权、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活动等领域纠纷,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典型性、影响性案件,探索创设裁判规则,确保法典在甘肃得到准确、统一实施。
其三,深化协同共治,在法典实施中凝聚保护合力。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法院﹢N”协作机制,强化府院联动功能,凝聚壮大生态保护的法治合力。持续深化与相邻省区法院的司法协作,共同守护好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安全,为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更大司法力量。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甘肃法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