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从莽原沃土、山林田畴到碧海潮生,自清朗长空到万物生灵,陆地、海洋、大气与多样物种相依共生,织就环环相扣的地球生态共同体。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本期司法访谈,特邀六位嘉宾共话以司法之力守沃土、护碧海、净蓝天、佑生灵,绘就绿水青山、只此青绿法治答卷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一域治烟火 千里守晴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靖
记者:面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局,请问你们在针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方面,主要审理了哪些类型的案件?
王靖:我们作为北京唯一一家挂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法院和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同时跨行政区划管辖涉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上诉案件。自建院以来,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守护绿水青山、增进民生福祉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领域,我们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涵盖了三个维度:一是涉及工业生产违规排放的“源头污染”案件,例如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导致大气污染案;二是涉及汽车产品环保不达标的“移动源污染”案件,例如某汽车公司销售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超标排放的机动车案;三是涉及公共空间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的“公共环境污染”案件,例如跨越京冀两地的普快列车吸烟区的设置导致车厢内空气污染案。
记者:在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你们是如何通过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实现降尘减污、改善空气质量效果的?
王靖:这确实是大气污染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点。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和自净性,原址原状修复不具有可行性,如何承担修复责任、实现修复效果,是必须破解的课题。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创新路径来实现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第一,前置司法防线,用生态环境禁止令将污染遏止于未然。例如某公司在钢结构制造中未在密闭空间喷漆,废气直排大气。我们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依托行为保全制度发出了北京市首起生态环境禁止令,禁止其继续从事喷漆、焊接等生产行为,并通过预防性裁判,要求该公司在作出有效环保措施前禁止生产,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第二,创新替代性修复,将抽象治污转化为可测量的碳减排行动。在某基金会诉某汽车公司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案中,面对无法直接收回的尾气污染,我们在参考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创新采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能源替代”的修复模式,由该汽车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安装100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并负责维护5年,让赔偿行为直接服务于“双碳”目标。第三,发挥裁判导向作用,推动公众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在处理跨越北京与张家口的普速客运列车空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时,我们以优先保护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和良好生活环境为原则,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涉案铁路企业取消了相关车次的吸烟区,改善了车厢内的空气质量,推动了“轨道上的京津冀”绿色健康发展。
记者:面对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难题,你们将如何进一步筑牢京津冀大气生态安全屏障?
王靖:为了守好同一片蓝天,我们一是畅通“司法﹢行政”的生态修复“快车道”,由相关部门自查自纠并在诉前实质化解。二是凝聚法检协作合力,提升司法效能。我们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共同签署了加强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协作工作备忘录,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会商等九项法检协作机制,全面提升了环资司法与执法的质效。我们与天津一中院、河北雄安中院联合签署了《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从联学共建、资源共享、审执质效、多元共治、联合调研等多个维度,建立健全了更加紧密高效的京津冀法院协调联动机制。
南海生清晏 鱼鸥共安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峻
记者:海南作为自贸港,法院在南海海洋污染防治、珊瑚礁及海域资源保护上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王峻:海南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完备。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效的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自贸港高水平发展,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一是创新审判体系。我们构建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实现了环资﹢海事的专业审判强强联合,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更加高效,更加有力。二是强化制度供给。我们出台裁判指引对审理海洋环资案件予以规范,出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指引,依法从严惩处各类非法猎捕水生珍稀物种等破坏海域生态的行为。三是健全协调机制。海南高院与广东等地高院共同发起建立红树林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江苏等11省市高院共同成立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海口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构筑“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平台,在红树林、滨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实现跨区域协同发力。我们审结的某船务公司违法运输砗磲贝案,确立了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应予保护的裁判规则,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海口海事法院审结的南海海域珊瑚礁资源损害赔偿案,外籍船东明确表示尊重我国对案涉海域的司法管辖,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四是做实预防修复。三沙两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充分发挥岛礁环资巡回法庭、海上巡回法庭设立在岛礁、巡回在海上的优势,深入渔村码头,通过案例、宣讲,强化人民群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依法维护国家主权意识。海口海事法院、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设立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联络点、海洋生态修复和教育联络点,对接红树林保护机构,加强对“蓝碳”资源保护。
记者:你们大力推行的环资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在海洋生态案件办理中体现出哪些制度优势?
王峻: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特征,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必须遵循其自身规律。我们在2024年构建了跨行政区域的环资审判体系,将涉及国家公园的环资案件集中在陵水、白沙两家基层法院审理,将海上环资案件试行归口审理,同一生态区域内法律适用更加精准、裁判尺度更加统一、责任追究更加全面、司法保护更加有力。
海上环资案件因案发地域的特殊性,在认定行为人责任时多涉及海上航行规则、船舶权利义务及处置等专业性极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与发生在陆域的环资案件区别较大。将海上特定环资刑事案件指定海事法院审理,构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综合治理、前期预防和及时修复,成效更加显著。实行海上环资案件归口审理,更是充分发挥三沙两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强强联合的优势,实现陆海统筹保护的要求。
记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你们将如何更好地以司法护航蓝色国土与绿色生态共建?
王峻:海洋是生命的起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国际共识。下一步,我们将以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坚持陆海统筹、山海联动,平衡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持续推进海上环资案件归口审理,护航蓝色经济绿色发展,全面维护蓝色国土安全和权益。
千山盘峻壤 风濡陌上青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李丽
记者:作为全国首家环保法庭所在地,你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有哪些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
李丽:自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动机制、制度、规则等创新,形成一系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验。我们以高水平专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设立梵净山、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湄潭茶产业等35家环境保护法庭;全面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和跨行政区域管辖,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流域、重点产业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健全完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司法制度。推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跨省域司法协作;完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和诉讼的各个环节,强化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把生态环境修复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立足贵州环境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构建世界自然遗产地、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生物多样性、喀斯特地貌、绿色茶产业等司法保护体系。
记者:你们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过程中,有哪些探索和成效?
李丽:一是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生态修复与碳汇认购的关系,倡导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首先在原地或者异地进行生态修复,在不能或者不宜进行生态修复的情形下,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弥补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二是构建碳汇认购工作机制。与省林业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碳汇认购意见,明确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测算碳汇损失,在贵州省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认购贵州省林业碳票等碳汇产品并进行核销,行为人认购碳汇的情形可以在执法司法责任承担中予以考量等,进一步推动林业碳汇认购工作规范化。三是探索碳汇跨省认购机制。与广东高院共同签署司法碳汇跨省合作协议,推动广东企业自愿认购贵州林业碳汇进行生态替代修复,形成“生态保护—碳汇交易—民生改善”联动链条,助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记者:今后,你们将如何深化陆地生态司法保护,服务区域生态安全?
李丽: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贵州生态环境资源安全。一是强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准确把握生态环境的内涵和外延,拓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范围,实现各类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自然系统的全方位保护。二是构建更为严密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络。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跨区域协作,推动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三是推动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加强岩溶洞穴等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喀斯特地貌生态环境安全。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滥伐、盗伐林木,毁损古树名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野生鸟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司法保护。依法从严惩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保障能源结构调整和新型能源建设,维护能源安全。加大对重点文物、传统民居、红色遗址等司法保护力度。四是进一步促推生态环境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探索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相关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保障制度,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用能权交易、绿色金融等裁判规则,服务保障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
林海藏灵秀 司法护山河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张建国
记者:近年来,你们在守护长白山林区野生动植物、维系区域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张建国: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二是构建起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大格局。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是衡量长白山林区区域生态质量的“晴雨表”,在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野生东北虎豹的栖息地质量得到有效恢复,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提升。三是创新生态修复机制,推动“破坏者”向“守护者”转变。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在全省建立23个修复地,以法治之力守护好长白山的每一寸青山、每一株草木、每一只生灵。
记者:你们推出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破解环资案件鉴定难、物种认定难、事实查明难等问题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张建国: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常涉及复杂的自然科学知识。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不仅打破横亘在司法裁判与专业知识之间的壁垒,更有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一是建立全流程参审机制,提升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我们探索制定了《关于生态技术调查官选任及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生态技术调查官有权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并列席合议庭评议,其技术调查意见可作为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在全省首例适用该制度的案件中,形成“专业人民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技术鉴定﹢专家证人”的多元模式,有力提升裁判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二是有效破解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在审理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通过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目前,适用该制度审结的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大幅提升,评估、鉴定费用显著降低,既提高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便捷性,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将技术调查延伸至执行环节,注重发挥生态技术调查官在判后修复中的专业作用。通过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共同开展判后监督回访,对生态修复责任人的生态修复方式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打通生态修复“最后一公里”。
记者:你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从“事后惩罚”向“源头预防”转变方面,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张建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在预防、要在协同。一是以府院联动推动前端预防。通过制定《关于落实“长白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14项具体举措,与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及时掌握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的转变。二是以司法建议助推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理漏洞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管理制度、堵住监管盲区,从制度层面预防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发生。三是以普法宣传筑牢生态保护社会共识。通过联合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鸟类放归等生态修复活动,以“看得见”的行动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从思想源头上筑牢预防屏障。预防是最好的保护,我们将继续以法治之力守护好长白山这座生物多样性宝库,为子孙后代留下生生不息的自然家园。
执三尺明法 揽一江山色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劲松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你们构建的“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是如何统筹实现生态修复、司法普法、物种保护一体推进的?
王劲松:“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是指南京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及钟山生态司法展示中心3个核心展示区和联合多家单位共建的N个法治文化价值弘扬地标区。玄武区法院依托“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统筹发力,一体推进生态修复、司法普法、物种保护工作落地。坚持因地制宜,立足阵地地理特色条件开展多样化生态修复活动,比如设立保育林区开展补植增绿活动,向长江投放中华鲟、胭脂鱼等适生鱼种等,最大化恢复地域生态原貌。坚持环境协调,贴合本地生态基底打造物种生存空间,设立全国首个植物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地,为集中分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和大自然种质资源宝库提供零距离的司法保护,优化物种栖息环境。坚持就地普法,把巡回审判、法治宣讲、警示教育搬到现场,在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设置VR眼镜观察互动实践区,在长江江豚科教中心设置长江漂流体验、环幕公益影片、“DIY”数字沙盘,以沉浸式体验提升普法效果。
记者:针对环资案件生态修复执行难、落地难问题,你们是如何确保生态修复判决从“纸面”落到“地面”的?
王劲松: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是扎实开展前期调研,确保修复方案贴合地域生态实际,契合自然修复规律。在案件审理阶段实地走访调查,摸清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受损程度,研判人工修复、自然恢复、替代性修复和异位补偿等方式的适配度,同时考量侵权人履行能力和属地管护条件,为确定可落地修复方案提供扎实依据。二是强化引导侵权人主动履责,变“被动强制执行”为“主动履职修复”。向侵权人深入释明生态修复的必要性,对主动制定修复方案、先期开展修复工作的侵权人,依法在量刑裁量、罚金缴纳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调动侵权人主动履责的积极性。三是严把专家论证关口,确保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在裁判前组织专家对修复内容、实施标准、实施路径和完成时限等进行论证,在验收阶段也将专家评估意见作为重要依据,确保修复结果符合生态治理需求。四是强化全流程监督验收,压实修复最终实效。由法院牵头,联合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基层组织、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开展监督验收,明确修复完成后一定期限内的管护责任主体,定期回访核查,防止生态修复成果遭到二次破坏。
记者:今后,你们将如何进一步以司法之力助推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治理?
王劲松:目前,我们引导义务人主动参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压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又以市场化、价值化的责任履行路径向社会传导绿色低碳理念;开展苏皖跨域联动增殖放流,联动两地法院、行政部门、企业主体等共同推进全流域水生生物同步修复,强化流域一体保护意识。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聚焦生态修复核心,抓实基地载体支撑,深化多元协同共治,全力推动流域生态系统由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由惩戒追责向修复增效、由单打独斗向协同共治转变,为筑牢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晴开春城廓 风暖万物生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李红云
记者:昆明环资法庭扎根云南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在珍稀野生动植物、原生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上形成了哪些特色做法?
李红云: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指示,我们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生物多样性,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路径。
一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激活系统保护效能。立足云南“动植物王国”“物种基因库”的自然资源禀赋,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推进全省环资审判一体化布局。针对长江上游、澜沧江—湄公河、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区域,建立跨域司法协作机制,开展流域司法论坛;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机制,夯实专业化审判。二是以职能延伸织密全周期保护网络。法庭不止于判,更重于防。在盈江“中国犀鸟谷”、普洱市亚洲象活动区域等地设立37个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点,将普法、调处、预警前移一线。在审理白水江特有鱼类死亡案中,组织专家论证修复路径,推动水域生态功能恢复。三是以预防与修复并重守牢物种基因安全底线。法庭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修复为本”。在某水电站网箱养鱼案中,首次对重点河流启动预防性司法保护;将被盗采的野生大花万代兰回归原生生境,实现“物归其位”;严惩盗采观音座莲蕨、桫椤等行为,为“植物活化石”筑起司法屏障。
记者:“绿孔雀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收录,成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标志性成果,对司法工作有哪些示范启示?
李红云:作为全国首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绿孔雀案”其意义在于规则创设与价值宣示。其一,确立“重大风险即损害”的预防性司法规则,明确“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即可启动司法干预,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由“事后追责”向“事前防控”跃升。其二,提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中国司法方案。在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水电开发的影响时,确立“生态优先”价值排序,为全球类似难题提供可借鉴范式。其三,以该案为牵引推动生态保护规则延伸。在某纸业偷排污水案中,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认定股东滥用独立人格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还面临哪些难点?法庭将如何进一步完善守护机制?
李红云: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多元、链条绵长、专业性强、跨域明显,司法实践中面临三难:专业认定难、修复执行难、协同联动难。
我们将从三方面发力:一是锻造“法律﹢生态”复合型审判力量。加快培养既懂法律又通生态的法官;建强专家库,完善专家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深度参与机制,确保专业问题由专业力量把关。二是构建环资案件执行闭环监督体系。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联合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开展修复效果“回头看”,形成“判决—执行—回访—评估”全链条共治。三是深化跨区域协同治理格局。融入长江经济带、澜湄流域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战略,健全府院联动、流域协作、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机制,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一体化办理,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记者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