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相关负责人就《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6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及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问: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施行,请问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如何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司法适用中真正落实落地?
答: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司法实践支撑。生态环境法典充分肯定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首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为生态环境审判明确了发展路径;将行政执法司法协同上升为法律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凝聚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吸收了生态环境禁止令、替代性修复等司法实践经验,有效推动预防为主原则和恢复性理念落实。为建立健全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即将于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印发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扛起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制定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任务清单,列明4方面17项任务,逐项明确具体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举行党组理论学习读书班生态环境法典专题辅导报告会,结合审判实务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编写生态环境法典适用参考书籍,举办全国法院生态环境法典专题轮训。统筹立改废释,全面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高质量起草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清理指导案例、入库案例和法答网问答,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本辖区司法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准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强调研指导,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及时做好典型案例入库。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正确适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等重要制度规范,依法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案件。严格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衔接适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重大部署,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生态环境审判体系。深刻领会“生态环境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意义,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对标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原则、体制机制、管理模式,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机制落深落实、提质增效。持续完善审判规则体系,加强专业事实查明等审判辅助体系建设,规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贯彻系统治理原则,推进跨域司法协作,持续提升长江、黄河、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等重点区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效能。健全执法司法协同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水平,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法治合力。三是持续深化交流合作,提升生态环境法典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深入宣传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生态环境法典的先进编纂模式、科学体例结构和丰富制度体系,积极向国际社会推荐生态环境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以生动的案例阐释传播生态环境法典的理念、制度和成功实践,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法治智慧。四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深入人心。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在线直播等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问:请问吕会长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深度参与者,您认为这部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体制进行了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课题之一。经过充分的调研和深入研究,不断凝聚将生态环境司法的成熟经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典规范的立法共识。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中,用三个条文,以“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为核心,建构了“专业审判——检察监督——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方式完整规定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及其功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的成熟定型。
首先是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专业化。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一条是对中国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实践,特别是专门审判机构设置、审判机制探索、检察职能拓展等成熟经验的高度凝练与法律固化。将“司法保障”置于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提升了司法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它不再仅仅是纠纷的事后解决机制,而是与国家行政管理并行的、专业化的治理力量。与此同时,对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对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监督”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司法的职能定位,也为未来司法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与深化预留了法律空间和政策导向。
其次,“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制度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二条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两项重大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与升华,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任务,解决“对生态环境的责任”追究中的主体虚位问题、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确保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主体和法定的追偿途径。这一条将经过改革实践检验但散见于不同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系统性规定,赋予其更高的稳定性和强制力,为建构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的具体程序机制提供了基本依据。
再次,执法司法协同配合机制法定化。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三条是对实践中探索的“行刑衔接”“党政同责”和“多元共治”等成功经验以及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制度提升与回应。核心在于确立生态环境法治实施的“大协同”机制,打破“九龙治水”的职能壁垒和信息孤岛,构建一个无缝衔接、高效联动、责任闭环的执法司法协同体系。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本条明确将监察机关纳入协同体系,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构建了“对事也对人”的完整问责链条。
问:生态环境法典将“人文遗迹”纳入生态环境范畴,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人民法院应如何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自然生态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一体发力、协同增效?
答: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文明的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建好用好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提出明确要求,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生态环境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文遗迹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七条、第七百四十三条对城乡建设、海岛保护等特定领域的人文遗迹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突出强调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城市乡村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守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文化遗产保护民事、行政、刑事以及公益诉讼案件1.9万余件。坚持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全链条、全要素”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文物的犯罪。坚持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预防性诉讼制度,推动文化遗产从“抢救性保护”转向“抢救与预防性保护并重”。今天我们发布的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的第6个案例就是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预防保护文物的案例。坚持恢复性司法,落实最小干预原则,探索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修复方式,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历史风貌。如北京法院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北京中轴线”申遗所涉及的征收、拆迁等纠纷有效预防化解,为申遗成功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二是强化顶层设计,织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网。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法修改,制定《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国家文物局先后发布两批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不断完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编选文化遗产保护参考案例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挥案例对下业务指导和面向社会教育、警示、引领作用。三是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升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水平。长城沿线十五个省区市法院签署长城司法保护倡议书,河北秦皇岛、山西大同、北京延庆等法院专设长城保护法庭,司法守护万里长城。贵州法院在世界自然遗产梵净山设立环境法庭,审理游客“摩崖刻字”等一系列案,服务铜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四川法院依托金沙遗址司法保护基地,成立三星堆环境旅游生态法庭,护航“联合申遗”工作。重庆法院建立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司法保护地,促进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协同保护。四是深化协同共治,提升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合力。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签署《关于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促进形成综合治理的有效合力,引导全社会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意识。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保护第一原则,遵循“让文物活起来”的理念,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守护好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家园。
问: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生态环境诉讼制度,也进行了一些创新性规定。站在这个新起点上,有哪些问题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去回答?
答: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将一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比如,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等等;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其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新,更是立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原则、制度体系而建立。因此,实施这部法律,既需要继续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需要理论不断研究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当前,我以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理论与实务界协力。
第一是重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的底层逻辑。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了许多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司法机关如何在准确理解这些新概念、新体制、新制度的基础上,清理、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明确功能定位,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全面研究。比如,生态环境法典界定的“生态环境”概念、规定的法典调整范围、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协同体制、生态环境诉讼格局等等,不仅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司法实务,更关系到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重构。
第二是建构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行政处罚作出系统性规定,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小过重罚”“一事多罚”以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罚不同”“错罚漏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创新规定了“首违不罚”“择一重罚”“三罚衔接折抵”等规则。这些新规定,当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判、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实施,也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建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理论。
第三是建构司法协同机制新理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的独立;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创造了一种不同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些对于司法协同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挑战。一是体制层面,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的原理是什么,应该如何将司法纳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大格局;二是在“双法源”模式下,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单行法之间既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如何对这种新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理论解释并实际转化为司法规则;三是在“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何适用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等,这些都需要建构领域法学理论为建立案件裁判规则提供理论支撑。
问:“十五五”规划纲要对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专门部署。请问人民法院在司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新类型案件理论和实务研究,及时完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司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一是强化政策引领和规则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发挥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司法服务“双碳”指导意见,审理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发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碳市场建设等典型案例,深入研究涉碳交易和用能权交易、生产者延伸责任、绿色低碳义务范围、企业破产中的环境债权等重点难点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二是助力绿色产业和绿色能源发展。践行能源安全战略,妥善处理涉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领域纠纷,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助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例如我们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7,山西法院审理的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推动通过债转股方式达成调解,保障年约7亿度清洁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有力服务绿色产业发展。
三是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依法审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纠纷案件,推动完善碳交易机制,加强涉碳法律适用交流、实践案例分享。例如,北京法院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规范适用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式,维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畅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例如,上海法院在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对某汽车配件公司以购买碳普惠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磋商结果予以确认,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机衔接。
按照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将遴选发布一批气候变化法律适用专题指导性案例,不断完善绿色低碳发展裁判规则。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领域单行法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新制度新规范,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彰显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孙陈亦)